杭州网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863|回复: 8

[新闻] 【青年时报】小伙因不让座被打耳光引热议:大多数人谴责打人者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8-25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伙因不让座被打耳光引热议 大多数人谴责打人者
不让座有违道德 打人却明显违法

□实习记者 周淳淳 时报记者 董洁 吴海婕 宋意丽 宫浩 文 董洁 摄 蔡郦 制图



  【《坐照顾专座的小伙被连扇5个耳光》后续】

  时报讯 昨天,在192路公交车上发生的一名年轻小伙因没有给抱孩子的女人让座而被其丈夫打耳光事件(详见时报8月24日A8版),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大家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不让座行为和打人耳光孰是孰非上。大多数人觉得,应该把打人和让座区分开来看。

  应该怎样看小伙不让座行为,打人男子的行为是否违法?昨天,记者请教了相关的社会学者和律师。

  事件被广泛转发

  更多人谴责打人者

  昨天,时报官博@青年时报及@南都周刊等众多媒体官博转发了本报“因不让座被打耳光”的报道后,不少博友转发并进行了评论。有人指责小伙坐在照顾专座上却不让座的行为不道德,但更多的人谴责打人者,为小伙鸣不平。

  香港凤凰卫视著名记者、主持人@闾丘露薇说:让不让座是道德问题,打人则是法律问题,所以打人者一定要受到法律惩罚,不让座的人们,需要有社会舆论促使他们反省。

  资深媒体人、香港卫视执行台长、前凤凰卫视资深时事评论员@杨锦麟说: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非照顾人士一般不会坐照顾专座,即使坐了,看到需要帮助的人都会主动起身让座,打耳光或被打耳光是一种社会公德缺失的折射和表征,引发的深思已逾越这个社会事件的本身!

  时报热线28111111也接到了许多热心读者的来电,大家都非常担心小伙的身体状况,也很关心事件的发展。

  70岁的沈大伯家住近江小区,十几位街坊都有话说,委派他来发言。“打人方应受谴责!我活了大半辈子,这种蛮横行为还是第一次听说。车上没人劝阻也罢了,还没人报警,太不应该了。反而那位递纸巾的老太太,真应该好好表扬表扬。”沈大伯说。

  沈大伯说,自己平时坐公交车一般都选择站着,“近江小区上班族比较多,年轻人上班辛苦,要多为他们考虑。谁说年轻人就一定该让座的?”

  小伙不让座另有隐情?

  他是残疾人?

  也有网友提出,小伙不让座可能另有隐情。

  一名自称是小伙朋友的网友说,小伙回家后跟他说了自己的遭遇,哭得很伤心,“实际上他是一个残疾人,腿脚不方便,而且性格内向。那天他看到那个妇女抱着小孩,内心是很想让座的,可是他自己腿脚又不好,又没有其他人让座,于是他很无奈地看了那对夫妻两眼,不想竟挨了几耳光。”

  小伙真的是一个残疾人吗?目击者刘先生曾告诉记者,事发当天,小伙是在K192路的终点站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站下车的。昨天下午,我们赶到位于余杭区吴家门路的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站,试图找到小伙的行踪。但无论是公交车下客处附近停的残疾车的司机,还是马路对面小店的店主,均说没有看见过这个人。附近有两处监控摄像头,但管理此片区的警务室民警说如果没有案件发生,一般情况下不能调看监控。

  我们又在吴家门路走了一圈,也没有任何有关小伙行踪的线索。

  不让座和打人

  我们应该怎么看


  对这件事中的不让座和打人,我们应该怎么看?

  浙江省社科院调研中心社会学发展研究专家杨建华听说此事后深表痛心。他说,打人男子用野蛮和武力对待他人,处理问题,恰恰反映了整个社会中,人们不懂如何健康交往的一面,“现代教育在培育公民素养和道德方面太少了,公民的道德心正在渐渐流逝。部分人身上带着的戾气,是社会的一种痛。野蛮的行为,是对社会秩序的践踏,对文明和理性的亵渎。”

  浙江大学公关管理学院社会学系教授王小章说,道德是一种自觉,不能被强制,更不能演变成变相索取,“小伙屡次抬头看对方,就说明了他对自己的不让座有内疚情绪,他有不安,有纠结。我想劝他的是,应顺从自己良心和道德的召唤,主动站起来,但面对对方的凶悍和跋扈,绝不能忍让。”
 楼主| 发表于 2012-8-25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青年时报】

律师说法
不让座仅有违道德因此打人却违法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慧律师说,小伙子的行为有违道德却不违法,而连打小伙5个耳光的打人者则明显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小伙被扇耳光后鼻血横流,显然打人者对小伙身体已造成伤害,而且大庭广众下遭受这种羞辱,小伙心理上也会受到很大伤害,他可以依法追究打人者民事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
不让座仅有违道德因此打人却违法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慧律师说,小伙子的行为有违道德却不违法,而连打小伙5个耳光的打人者则明显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小伙被扇耳光后鼻血横流,显然打人者对小伙身体已造成伤害,而且大庭广众下遭受这种羞辱,小伙心理上也会受到很大伤害,他可以依法追究打人者民事侵权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2-8-25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青年时报】


扇耳光是更大的一种恶

□时报首席评论员 翟春阳




  ●马上评

  年轻人不让座不是新闻,不让座被扇5耳光却是新闻。姑且承认该小伙不让座的行为“不道德”,但两相比较,对一个无辜的人施以暴力,显然是更大的一种恶,是更应该受到谴责甚至受到法律惩罚的一种恶。

  人们在谈论这件事时,总会不期然地提到近日热映的一部大片《搜索》。我没有看过这部电影,但在百度时意外搜到了对同名小说的介绍,其中有句话引人深思:“叶蓝秋因为死亡,完成了从魔鬼到圣女的转变,也使得一些活着的人,变成了魔鬼。”其实这句话是有毛病的,他们谁都没有变,魔鬼原本就是魔鬼,圣女原本就是圣女。只是很多人意识不到自己就是魔鬼,反而往往以圣人自居,惯于站在道德的高地对他人发号施令、口诛笔伐甚至以暴力相加,而每当这时候,自己魔鬼的本相也就暴露无遗。

  在影片中,记者陈若兮只看到叶蓝秋不让座,只看到她与那位坚持要她让座的老人争执,却没有看到叶蓝秋刚刚得知自己身患癌症,于是媒体曝光她,网友人肉她,于是叶蓝秋堕入比癌症还要可怕的黑暗。我们无法确知这位看起来相当瘦弱的小伙是不是也有难言之隐,但那个扇他耳光的大哥在出手之前,似乎连基本的沟通都没有。

  在中国,关于“让座”的讨论可说是经久不息、常盛不衰。为什么会常盛不衰?有人可能会不假思索:中国人还没有学会让座呗!但这样的回答可能并不准确,因为“不让座”现象并非中国人独有。今年3月英国伦敦就出台了一项政策,要求全市40万青少年签下承诺书,承诺在公交上给老人孕妇等不方便的人让座,不签承诺书或拒绝让座者,政府将剥夺其免费乘坐公交的福利。若非“不让座”现象已发展到相当普遍的程度,伦敦恐怕未必会出台这样很容易引起争议的政策。那么“让座”的话题究竟为什么在中国常盛不衰呢?最接近正确的答案可能是:中国人是那么地热衷于谈论道德,而且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比他人更加道德。

  但我们不少人对于道德的标准、道德的界限、道德的底线,又往往一脑子糨糊。比如“让座”。让座是“美德”毋庸置疑,但要明白,被称为“美德”的行为并非总有对立面,让座是美德,绝不意味着“不让座”就是“道德沦丧”。更要明白,君子之所以为君子,圣人之所以为圣人,不在于他们做完了世间所有美好的事情,而在于他们从“不以恶小而为之”。任谁都无法做完所有的善行,你在公交上为老人孕妇让座,堪称美德,但你未必去献过血;你献过血,但你未必给山区的孩子捐过书籍。也就是说你可能在很多“美德”上缺席,但绝不能因此指责你“缺德”。安知那些不让座的年轻人,在其他地方就没有过美德善行呢?任何美德都值得提倡,但当提倡变成了强制,“美德”成了一种“义务”,“美德”也将不复存在。


发表于 2012-8-25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套用外交部一贯用语 我们强烈谴责............
发表于 2012-8-25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的媒体,应该多多报道,市民上下班坐公交的苦恼。
少一些乱七八糟的东西,这样公交事业才能进步。
打人,在社会中天天有,当事人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发表于 2012-8-25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开始理解这小伙了 - -【我总是这小伙这小伙。。。 - -应该他比我大吧 - -】
我以前让座的时候,我很在意别人的目光,- -。起来,对某某说,您坐 - -。。真的很尴尬,所以以前,我都遮脸。。。
后来我让座,基本都是。。面无表情,起来,走开,什么都不说 - -
所以他望了几眼,可能是真想让座。。。。可是又太在意别人的目光。。所以羞涩了。。
无辜的小伙~
发表于 2012-8-25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不想让就朝窗外看...{:soso_e104:}
发表于 2012-8-25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的小伙,就这么被打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8-25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Love_de_Bern 发表于 2012-8-25 14:18
我开始理解这小伙了 - -【我总是这小伙这小伙。。。 - -应该他比我大吧 - -】
我以前让座的时候,我很在意 ...

你分析得有道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杭州网 ( 浙ICP备11041366号-1 )

GMT+8, 2024-11-17 14:28 , Processed in 0.218746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