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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工作动态] 公安解密之案件办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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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年底的网友见面会上,有网友提出,公安太神秘,大家了解得太少,不了解就难以做到理解。应该来说,这句话说得非常的精辟。所以今天开始,我利用空余时间,为大家解密下,写点
关于我们内部一些大家不太了解得到的东西,那么今天我就想先和大家讲讲案件的办理。
解说案件办理之前,我先和大家说三个名词解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俗来说刑事案件就是触犯刑法的案件,行政案件就是触犯行政处罚法的案件。总体来说,刑事案件的嫌
疑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案件的嫌疑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当然也有些例外的情况,这个我会在后面详细说明。刑事处罚的结果就是判刑,行政处罚的结果就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
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那么治安案件又是什么呢?治安案件是行政案件中的一类,我们把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件叫做治安案件。为什么要把治安案件单独提出呢,因为行政处罚法的
范围很大,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管辖只有其中的一部分,而治安案件全部是由公安机关管辖,而且日常大家遇到得也最多,我们办理得也最多,所以我单独列出来。下面我就先来讲
解下治安案件的办理全过程。
治安案件的办理
关于这个讲解的顺序有很多选择,我今天就选择从人、物、案的三个方面来说明。案例我想也选取最简单的,方面大家的理解。
案例:2012年2月6日11时许,文新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文一西路蒋村公交中心站门口抓到一名偷自行车的人。民警立即出警,到现场后了解,为张三在蒋村公交中心站门口,用随身携带的一
把螺丝刀撬开了属于李四的电动车锁,准备骑走的过程中,被路人王五发现,上前将其抓获并报警。民警将张三和王五带回了派出所,张三承认了偷电动车的行为,民警又根据电动车牌照找
到了车主李四,将李四也叫到了派出所。
就这样一个最常见的案件,下面我开始办案:
1、人:本案有三个当事人,分别是张三、李四、王五。对李四和王五,我们先要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材料,对王五的笔录主要要问清楚发现及抓获的过程,以及自行车的特征,张三的特征,
张三撬车锁的过程等。对李四的笔录主要要问清楚车辆的特征,停放的地点、停放的时间,车辆的大致价格等。对于张三要麻烦点,先要对张三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将其身上涉案的螺丝刀和
非涉案的其他物品分别保管,之后将其带入待询室,询问张三之前还要查清楚张三的身份和前科劣迹。这些事情弄清楚之后,我们就对张三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对张三的询问就要比较
细致,要问清楚主观动机(比如偷辆车卖钱换点生活费)、盗窃的全过程、螺丝刀的特征和来源、核实前科和身份情况、电动车的特征,体貌特征及穿着情况等。
如果一切顺利的话,人员的调查就到这里结束了。如果还有其他情况,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2、物:本案的涉案物品就是那把作案工具螺丝刀,和被盗的电动车。我要对电动车和螺丝刀进行扣押,扣押在张三身上,对电动车和螺丝刀要进行拍照固定,并打出照片,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清单和照片都要张三签字确认。其他非涉案的物品,我们在对张三进行人身检查时,就已经全部搜查出来了,开具非涉案物品保管清单,由张三签字,我将物品打包放入保管柜。
3、案:人和物都调查清楚之后,我们进入案的程序。
(1)、受案:受案有很多类型:比如受害人来所报案、110指令、民警巡逻中发现、民警日常工作中发现等等。本案的受案就是文新派出所接到110报警。
(2)、案件的调查:本案中,人员和物品的调查已经做过了,那么还有个情况需要调查,就是现场。关于这个现场我在啰嗦几句,每个案件都有现场,虽然现场不一定有物证可以提取,但是
现场还是存在的,对于没有物证的现场我要进行简易的现场勘验,对现场进行拍照,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验的笔录。对于有物证的现场,我们还要通知技术部门进行仔细的勘验。本案中
的现场没有什么有价值的线索,我就作简易勘验,也就是拍照、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还有一个辨认问题,本案中由于是现场抓获,因此现场地点比较明确,可以不用进行辨
认。但是有些案件,是先报案,后通过侦查抓获,那么就需要辨认作案现场。说到辨认,我在说说对人的辨认。本案中,由于是现场抓获,人员是不需要辨认的。但是其他案件,人员不是现
场到案的,受害人或者证人也不认识嫌疑人,那么就需要对人员进行辨认。总之现场辨认和人员辨认都是为了明确嫌疑人和作案地点。
人员、现场、物品都调查完毕后,如果都能够对应,没有什么新情况,那么案件的调查过程就算结束了。
(3)、告知:案件调查结束后,我们进入告知程序,我将案件调查的情况以及涉案的法律法规制作告知笔录,并要求嫌疑人签字确认。如果嫌疑人对告知没有异议,那么我将进行下一流程;
如果嫌疑人对告知内容有异议,那么我们就要再次对嫌疑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清楚嫌疑人有什么异议?如果嫌疑人对证据方面有异议,我们就要对他的异议进行核实。如果仅仅是对可能受到
的处罚结果有异议,那么我们可以继续进入下一程序。
(4)、处罚:告知程序完毕后,我将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请上级审批,审批表上要写明身份、案情、前科、法律条款、拟做出的处罚等。行政案件的审批主要有三级,分别是:所领导、法
制科、分局领导。审批同意之后,我就可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要写明:人员身份、查明的案情、证据材料、处罚的法律依据(法律条款)、处罚的内容(罚款500、行政拘留5日
等)、处罚执行方式(罚款15日之内交指定银行、拘留由公安机关送达杭州市拘留所等)、行政救济方式(复议和诉讼的时间和地点)等。在处罚决定书中还有一个内容需要加入,就是收缴
和追缴的物品,虽然收缴和追缴不是行政处罚,但是也要求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本案中,需要收缴一把螺丝刀,并还要制作一份收缴物品清单。
(5)、送达:处罚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制作完毕后,就要送达被处罚人。送达不是调查,而是对结果的一种告知,因此,不管被处罚人是否认可处罚的结果,都不影响处罚的执行。
(6)、执行:处罚结果送达之后,如果是拘留的,我就要将该人投送杭州市拘留所,我要开具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连同被处罚人交由杭州市拘留所。拘留所工作人员要对该人进行健康和安
全检查,没问题后他们会将执行通知书的回执签字盖章交给我,拘留就算执行好了。如果是罚款的,就要求当事人去银行缴纳罚款,或者委托公安机关缴纳。十五日内不缴纳的,银行将会计
算违约金。本案一般来说是执行行政拘留10日左右。
(7)、救济:行政处罚作出后,被处罚人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在十五日内到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去处罚地人民法院诉讼。
4、后续工作:本案的后续工作还有两个:
(1)、估价:第二天要制作委托书将电动车交估价部门估价,如果价值不够刑事处罚,则处罚不变;如果价值够上刑事处罚标准,那么该人还要转刑事处罚。我将对张三报请刑事拘留,而且
行政拘留天数不折抵刑事拘留天数。当然如果张三够得上刑事处罚,对张三的行政处罚要撤销,我还要制作撤销行政处罚审批表交上级批准,在制作撤销刑事处罚决定书送达张三。
(2)、制作受案经过:受案经过主要内容是接受案件的过程,及嫌疑人到案的过程。因为这个对于案件比较重要,所以要求单独制作。
这样一个案件基本就办理完毕了,下面我就办理案件中还有些情况再说明下。
(3)、电动车估价结束后要发还李四,要进行发还的审批,并制作发还文件物品清单交受害人签字。
1、人员到案的手续:人员到案的手续在行政案件中有三种:口头传唤,传唤证传唤,继续盘问。三种情况的适用:口头传唤适用抓现行情况;传唤证传唤适用先受案后抓获嫌疑人的情况;继
续盘问适用案件不明,但人员有作案嫌疑的情况。本案中适用口头传唤,口头传唤的时间是8小时,对于可能要行政拘留的案件,口头传唤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需要所领导批准,在笔录中
注明。传唤证传唤和口头传唤时间一样。继续盘问的时间是12小时,需要派出所领导批准;如果12小时内不能排除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需要分局局领导批准。对于不讲真实姓名的且
不能排除嫌疑的可以再次延长至48小时,需要分局局领导批准。
2、每个案件有两本账,纸质一份案卷,电脑里一份案卷。也就是说现在任何一个案件都要在网上办案,所有的内容都要录入电脑,基本所有的纸质材料都要电脑打印,包括笔录也是电子化并上传电脑办案系统。
3、办案是非常耗时间的,就这个案件而言,我算是一个业务比较熟练的民警,案件也非常的简单,我统计下整个办案的时间,算得理想化一点:三分笔录1.5小时,嫌疑人人身安全检查及身份前科查询0.5小时,录入电脑办案系统0.5小时,现场勘验0.5小时,告知笔录制作0.5小时,处罚审批表制作0.5小时,等待领导的审批0.5小时,送达并执行拘留1小时。这样我一个人不停地办理,最少需要5.5小时,中间如果还有些插曲,那就肯定不止5.5小时,现实中肯定做不到那么快那么紧凑,所以8个小时肯定是需要的。这还不包括第二天的估价,发还,整理材料。一个最简单的案件,我一个人需要至少8小时的办理时间,那么可想而知,如果有两个嫌疑人,或者多个嫌疑人,那就更加慢了。特别是一些赌博案件以及打群架的案件,嫌疑人的询问不那么顺利,制作笔录的时间就要大大增加了,甚至还需要二次询问,三次询问。所以办理案件是个苦活累活技术活细致活,一个派出所真正能办理案件的民警也是比较少,一些年纪较大的民警往往都不会办理案件,这样也会增加办案的警力的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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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难怪我弟弟当警察后就很少有空闲时间了.理解
发表于 2012-2-10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年底,我提出是否请派出所指导我们安装什么样的监控为好?产品什么好?但到现在还没消息。然后在年前就干脆在淘宝网购买了两台装上算数。现在外网就可以观察到室内的一切,算是物有所用了。效率呀派出所好像太慢了点。
 楼主| 发表于 2012-2-11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肩扛两山 发表于 2012-2-10 17:00
去年年底见面会,我提出是否请派出所指导我们安装什么样的监控为好?产品什么好?当时看到所长还是满认真的 ...

呵呵,那真不好意思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2-11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dhqjl 发表于 2012-2-10 21:04
1:这种规范性办案程序,杭州有几个派出所实行?
2:你们是怎么防范刑讯逼供的?如果嫌疑人拒绝录口供怎么办 ...

1、杭州所有的派出所都是这样实施的。
2、嫌疑人在带到派出所之后,要求在办案区内,办案区你也参观过了,除了厕所之外都是有监控的,询问室内也是声像同步录制的,而且现在要求如果不在办案区内办案,是要处分的,在办案区声像同步的情况下,不可能进行刑讯逼供。而且现在的办案早就不靠刑讯逼供了,菜包子,你也参观过我们的办案区,你自己也清楚的。对于嫌疑人的口供情况,我还没有遇到过拒绝录口供的,就算是拒绝录口供,我们也可以制作笔录,嫌疑人的回答就是:沉默。有了声像同步,我们也不用担心什么。零口供案件我也办了不少了,嫌疑人的口供只是证据之一,关键还是其他的旁证。
3、我们的裁量权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的,比如我说的这个案子,根据法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应为本案的涉案物品时电动车,价值一般来说是超过1000元的,这个价值符合情节较重,所以我对他处10日拘留,当然也可以12天,13天甚至15天。我们只是提出拟处罚的依据,报请上级批准,上级认为我报请的处罚天数有问题,可以修改处罚结果,我们按照上级的最后批准的处罚结果裁决。
4、做出拘留决定之后,被处罚人可以要求暂缓执行,理由只能是两种:要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缴纳保证金申请暂缓执行,但在这期间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发表于 2012-2-12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捷 发表于 2012-2-11 16:08
1、杭州所有的派出所都是这样实施的。
2、嫌疑人在带到派出所之后,要求在办案区内,办案区你也参观过了 ...

2:前面这句“对于嫌疑人的口供情况,我还没有遇到过拒绝录口供的”和后面这句“零口供案件我也办了不少了”好象有矛盾吧?
3:对于这个裁量权的衡量标准,你还是说的很含糊,你把这个问题往上级那里一推。。。。
4:“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这句话的标准是怎么衡量的?你可以解释一下吗?
发表于 2012-2-12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徐警官辛苦了,写的很详细,让我们了解了公安办案的流程,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菜包马甲 发表于 2012-2-12 15:04
2:前面这句“对于嫌疑人的口供情况,我还没有遇到过拒绝录口供的”和后面这句“零口供案件我也办了不少 ...

1、我说的“零口供”案件,不是说没有口供,而是指嫌疑人拒不交代,没有嫌疑人供述的情况。说得不够明确,不好意思。
2、这样的裁量权是经过多道程序的把关,我觉得已经合理了。
3、“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发表于 2012-2-13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徐捷 的帖子

多点徐警官这样的警官,我们杭州的天还会更蓝!
发表于 2012-2-14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肩扛两山 发表于 2012-2-13 14:27
回复 徐捷 的帖子

多点徐警官这样的警官,我们杭州的天还会更蓝!

你这马屁拍的也忑三俗了~
发表于 2012-2-14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捷 发表于 2012-2-12 23:11
1、我说的“零口供”案件,不是说没有口供,而是指嫌疑人拒不交代,没有嫌疑人供述的情况。说得不够明确, ...

2:这样的裁量权没有统一清晰的标准,就算有再多的程序也把不了关,不合理
3: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怎么在具体案件中实施?你们总该有个标准的吧?
发表于 2012-2-14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徐,辛苦,又是一篇大作!希望继续,让网友们多了解一下基层派出所的工作,掀去神秘的面纱,让我们走得更近一些!
发表于 2012-2-15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菜包马甲 发表于 2012-2-14 20:59
2:这样的裁量权没有统一清晰的标准,就算有再多的程序也把不了关,不合理
3: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怎么在 ...

菜包子,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确实没有十分清晰的规定,法律只规定了处罚的幅度,但是你一定要纠结10天是个什么情节,11天是个什么情节,12天是个情节,这个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了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合法,也是合理的,毕竟在执法的过程中除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还要考虑其他的一些因素,比如认罪态度,违法者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等等,这个就是给执法者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法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规范,也是一种人情,法官在判刑的时候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各个国家都是一样的,我觉得这点没有必要纠结。

申请暂缓执行拘留其实在实际办案中比较少见,法律虽然规定了这样的阶级途径和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上执法机关和被执法者在地位上就是不平等的,所以主导权也是在执法机关手里,很多情况是拘留执行后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其实我们国家的法律很多时候都是有一些类似的规定的,这集中体现在法律关系不平等的法律中,我国的国情目前还达不到国外先进国家的执法水平,这是客观的,某种程度上也是初级阶段也必须经历的。
发表于 2012-2-15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捷 发表于 2012-2-9 17:56
去年年底的网友见面会上,有网友提出,公安太神秘,大家了解得太少,不了解就难以做到理解。应该来说, ...

徐警官,我来回答你的疑问,为什么盗窃600元立刑事案件侦查,而要2000元才追刑的问题(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交流)。
这主要是体现在盗窃案发生后公安机关立案主要是对事件立案,因为盗窃案发生后通常嫌疑人并不明确,而对事件立案有别于对人立案,对人立案的刑事案件通常嫌疑人都是明确的,所以立案和追诉的标准也都是一样的,如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那么对事立案后如果嫌疑人有朝一日被抓获,案件或许就可以串并,比如抓获一个涉嫌盗窃的嫌疑人,偷了价值1000元的东西,那么按规定只能治安处罚,但是如果在办案中发现该嫌疑人还涉嫌好几起盗窃的案子,那么就可以进行串并,比如一年中多次盗窃的,即便价值达不到2000,照样可以刑事处罚,如果当时未抓获嫌疑人时只是受理了治安案件,那么,这就不是一个刑事案件,一旦过了追诉时效,那么当时的这起盗窃案件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了(数额较大也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发生未立案而过了五年,即便抓获了嫌疑人,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了)。国家之所以这么规定(600元立案,2000元追诉),这也是为了打击盗窃等常见高发的侵财性案件的需要考虑的。
发表于 2012-2-15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捷 发表于 2012-2-9 17:56
去年年底的网友见面会上,有网友提出,公安太神秘,大家了解得太少,不了解就难以做到理解。应该来说, ...

对了,徐SIR,还有一个需要和你探讨的问题,就是对于一般的盗窃案的办理,现场勘查这块,我觉得不一定要做,比如你说得这起案件,我觉得要做好几方面就可以了,拍照,注明照片出处,照片中需有嫌疑人在现场的指认,制作辨认笔录,这样我觉得就可以了,因为你说的这起案件,现场勘查的目的无非是进一步明确违法地点和被盗窃物品的来源,那么指认照片和辨认笔录就已经可以反应了,当然对于入户盗窃等复杂的案件还是需要画图,现场勘查等工作的,这是我的个人见解,望指教。
发表于 2012-2-15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抢个位置,明天回帖
 楼主| 发表于 2012-2-15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菜包马甲 发表于 2012-2-14 20:59
2:这样的裁量权没有统一清晰的标准,就算有再多的程序也把不了关,不合理
3: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怎么在 ...

1、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之后,对于案件的裁量权有了进一步的限制。但是毕竟是行政案件,对于单个案件的拘留最多也只有15天,这15天时间要具体细致到每一天都要明确,那我觉得真没有什么必要,现在一般是以5天为一个档次,这个5天这个自由裁量权我觉得还是合理的。其实对于我们来说,这5天的自由裁量权根本不算什么,对于嫌疑人来说既然拘留了,多一天两天也没有什么区别了。
2、我们的标准就是600元以上立可以报立刑事案件,2000元以上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2-2-15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苹果派♂ 发表于 2012-2-15 19:25
徐警官,我来回答你的疑问,为什么盗窃600元立刑事案件侦查,而要2000元才追刑的问题(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我觉得这个理由也不太成立。治安案件照样可以串并,并不一定要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是价值问题,不是案件性质问题。真正要打击,就应该降低追诉的价值,比如和北方一样,降到1000元。
 楼主| 发表于 2012-2-15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苹果派♂ 发表于 2012-2-15 19:31
对了,徐SIR,还有一个需要和你探讨的问题,就是对于一般的盗窃案的办理,现场勘查这块,我觉得不一定要做 ...

这个问题我也有不同的见解。我觉得现场必须要勘验,当然并不是每个现场都需要十分细致的勘验。嫌疑人辨认现场是嫌疑人到案后的程序,很多案件事发的时候嫌疑人是没有到案的,就无法辨认现场了。所以我觉得现场勘验是必须要做的,而辨认现场到可以看实际情况而定。
发表于 2012-2-16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亲身经历的一次拘留:
我在杭网发帖,指责杭州市政府与房产商勾结,推高房价
被杭州网警支队传唤,开始说我在公然诬陷他人
后来改成是煽动扰乱社会治安
因为我在公安局继续发帖
他们说我态度恶劣,要拘留十天!
我当时正准备回家完婚(正好在十一期间)
要求行政复议,是否可以先交保
公安局不同意,一定要先拘留,不服出来后再行政复议
请教徐警官:
煽动扰乱社会治安的要素是什么?(没有号召大家上街)
指责政府领导是否就是公然侮辱?(没有脏话,只有一句:官商勾结,推高房价)
当初市局不让我交保是否滥用职权?
发表于 2012-2-16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拘留所时,网警支队有警官来拘留所
名义上是看望我,说:你有正当职业,不要和政府作对,结果只会对你不利;
如果以后还要行政诉讼,我们可以劳教你,云云!
这是否涉嫌威胁?
发表于 2012-2-17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胡汉山回来了 发表于 2012-2-16 22:41
我在拘留所时,网警支队有警官来拘留所
名义上是看望我,说:你有正当职业,不要和政府作对,结果只会对你 ...

你这种帖子徐SIR是会不会直接正面回答你。。。你仔细想想就知道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2-17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胡汉山回来了 发表于 2012-2-16 22:38
我亲身经历的一次拘留:
我在杭网发帖,指责杭州市政府与房产商勾结,推高房价
被杭州网警支队传唤,开始 ...

我没有看到案卷材料,无法对你的情况进行定性说明,这类案件我也办理得比较少,空谈法律很难。至于你说的暂缓执行,还有一个前提,不知道你有没有看清楚,就是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我觉得你当时的情况不符合这个条件,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不准予你暂缓执行。法律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制裁违法犯罪,一方面是为了震慑违法犯罪。好比民警告诉你,你别去偷东西,如果偷东西要坐牢的,这算是威胁吗?这就是法律震慑作用的体现。
发表于 2012-2-17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捷 发表于 2012-2-17 12:43
我没有看到案卷材料,无法对你的情况进行定性说明,这类案件我也办理得比较少,空谈法律很难。至于你说的 ...

1:”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我觉得你当时的情况不符合这个条件“

请教小徐,为什么不符合条件?

2:
发表于 2012-2-17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滥用职权就是对法律的践踏,法律是执法者生存的基础,执法者对法律肆意践踏,那么“执法者”就不在是“执法者”,而是“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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