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信访局复查意见书 余政信查【2024】119号
申请人: 徐XX 被申请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2日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向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余杭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19日受理后,现已办理终结。 申请人诉求:反映其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假冒海信电视机,半年以上得不到处理。经余杭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查证后认定: 2024年3月8日,申请人在淘宝平台商家天天热卖品牌店购买海信4K液晶电视机,实付款999元,颜色分类为LED-55H智能语音防爆版,套餐类型为官方标配,卖家会员名为“杨卉ggg”,系个人店铺。 3月12日,申请人首次投诉该电视机为假冒商品,商家涉嫌欺诈,后多次就同一事项进行投诉。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联系申请人及商家,为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关于其举报售假的事项,据了解,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内未发现平台存在“处于法定期限内、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4月19日将商家涉嫌违法行为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续该局回复无法找到商家,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2024年5月31日对商家立案。立案后多次通知商家前来接受调查,但商家均未前来。淘宝平台已对该店铺暂停平台服务,鉴于暂时无法找到当事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止调查,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将恢复处理。 关于申请人反映其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假冒海信电视机,半年以上得不到处理的诉求。申请人原信访诉求为“余杭市监局谎称与投诉者电话沟通不成与事实不符”,故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电话沟通情况进行了详细答复。 因该投诉基于申请人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假冒海信电视机,故余杭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查证后认定该复查申请不适用于申请内容超过原信访事项处理请求范围不予受理的情形,故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如申请人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如仍无法解决问题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2日向申请人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以信访程序代替其他法定处理程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22〕9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复查决定如下: 1.撤销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2日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 2.发回被申请人在30日内重新办理。 2024年12月9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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