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报道 案例: 王先生和妻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留杭创业。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王先生经营的装修公司生意也很是火爆,近三年年收入均超300万元。孩子出生后,妻子选择了做全职太太,主要负责照料小孩和老人。 但是,这些年,两口子一直因为琐事争执不断,春节期间更是因为拜年等问题吵得不可开交,妻子直接提出了离婚。王先生觉得妻子不可理喻,已经无法跟她正常交流,妻子则认为丈夫这几年钱赚得不少,人变了心。虽经亲戚多番劝解,两人最终还是选择结束这段长达十二年的婚姻,其他都谈妥了,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妻子提出,家中小孩、老人都是她在照顾,家务活更是她全包,所以,王先生应当再额外补偿她50万元。王先生则认为,虽然妻子为家中付出较多,但他也终日奔波,何况两人已经均分了现有的财产。 那么,妻子向王先生主张额外补偿50万元,合理吗?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俊和实习律师应伟峰分别对此做出了解答。 律师说法: 法律对家务劳动是如何保护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民法典明确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可以请求离婚经济补偿。 本案中,妻子将几乎全部时间和精力用于照料家人,更是全包了所有的家务工作,使得包括王先生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受益,因此,该情形完全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情形,妻子有权向王先生主张补偿。 经济补偿如何计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经济补偿的方式和金额,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当然,因个案具有特殊性,劳务劳动价值也无法完全客观量化,需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全面综合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主要考量以下四个方面因素: 第一,投入的时间长短。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劳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每日投入的劳务时间越长,则补偿数额也会相应增加。 第二,家务的难易程度。不同的家务劳动种类,需要投入的精力消耗是不同的,例如,照顾老人和子女之类的劳动就远比洗衣、烧饭等要投入的精力多。因此,同等条件下,复杂的劳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劳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第三,家务的效益好坏。劳务的效益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例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就可能带来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 第四,付出方所受的损失。负担家庭劳动义务较多的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往往带来的就是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这在无形中减少了个人工作选择、能力提升等多方面的机会。 民法典体现的是法律对于为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的倾斜保护,是法律制度对于家庭关系的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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