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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 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两当事人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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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7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02月26日 17:11:33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2月26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根据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侦查,2021年1月20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郎某、何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在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车队微信群。后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何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的目的,使用各自微信号假冒快递员和被害人谷某,捏造谷某因取快递结识快递员、二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二被告人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同年7月7日至7月16日,被告人郎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某车队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评论。

上述偷拍的视频、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多个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后,引发大量点击、阅读以及低俗评论,引起网络热议。被害人谷某因被诽谤导致无法正常履职被公司劝退,后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




 楼主| 发表于 2021-2-27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机关起诉认定,被告人郎某、何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仅损害被害人的人格权,而且经网络得以广泛、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以公诉程序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与以往口口相传、社区传播诽谤不同,类似本案被害人谷某遭受的网络诽谤案件发生后,寄望于公民个人按照刑事自诉程序自行取证或者由公安机关协助取证,以追诉犯罪、维护权益,显然会遇到重重困难,只有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公诉程序,才能及时有效追诉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公民人格权的刑法保护,维护网络社会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是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使命。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职,促进网络空间健康有序发展。

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 钱祎 万笑影

发表于 2021-2-27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其实就是不告不理的典型案件,如果受害人不提出来,这个事情,也就不是个事情了,受害人提出来了,国家就必须为她主持公道。
发表于 2021-2-27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21-2-27 12:02
这种,其实就是不告不理的典型案件,如果受害人不提出来,这个事情,也就不是个事情了,受害人提出来了,国 ...

996,也是属于这种范畴,自愿的,完全没问题,强制的,必须坚决制止。
发表于 2021-2-27 16: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21-2-27 12:40
996,也是属于这种范畴,自愿的,完全没问题,强制的,必须坚决制止。

卖淫嫖娼大多是双方“自愿”的,要不要制止?~~~
发表于 2021-2-27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恐怕其中有原因吧?
发表于 2021-2-27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推六二五 发表于 2021-2-27 22:59
恐怕其中有原因吧?

本来这事个自诉案件,但是按照自诉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起诉者很难,当好,对于诽谤罪,有一条“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话可以公诉的法律,于是就转为公诉了。
中国法律规定,有些罪名,是必须要刑事自诉,法院才可以手里,有些罪名,可以有条件的公诉,也有些罪名,一律公诉。
996 这样的法律规定,必须要自诉,并且还只能是民事起诉,如果当事人不起诉,公诉机关没有管辖的权力,那些做程序的996,能PK掉对手应聘入职,下巴都笑落了,还会去起诉?结果弄得来一些人,气不过煞了,跳起跳到的抓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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