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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律师评"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不应忽略老师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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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评"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不应忽略老师的过错2019-07-10 23:11:22 来源: 红星新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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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刑法专家热议“拦路打老师”案)


7月10日,河南“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文章,介绍该案情况及定罪事由。同日,该案审判长亦就此案接受了媒体采访。此案从打人视频在网上流传开始,就一直热议不断。10日宣判后,更是引起了网友广泛评论。

常仁尧坐在一审被告席/图据栾川县人民法院

红星新闻早前报道:

获刑一年6个月!当街打老师男子要上诉 法院判决理由:借故生非传播视频

有人认为学生打老师情节恶劣,应该被严惩;也有观点表示,定罪量刑有些过重,通过治安拘留也可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对此,红星新闻采访了多名刑法学者和律师,解读与此案相关的法律问题。

如何看待本案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判刑1年半?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目前来看,我国对打人施暴行为的法律规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刑法》故意伤害罪和《刑法》寻衅滋事罪。本案的行为比较恶劣,打人、指使他人拍视频、传播视频,首先打人就不对,而常某又转给别人看视频,这个行为带有一定侮辱性质,在打人之后又对老师造成不良影响。常某应该考虑到后果,有可能在网上引起更大的关注和影响,他要为此承担责任。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律师:从事发视频来看,常某在马路上认出初中班主任老师张某后,对老师进行拦截、辱骂和殴打的行为,确实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根据目前公开信息,我认为这样的行为尚未上升到需要刑事追责的程度,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

从主观动机看,常某的行为是因为之前老师张某的体罚给他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影响。而从行为结果看,常某殴打的持续时间不长,没有造成张某轻伤以上的伤害。此外,常某打人和他公开传播在法律上也是两个独立的行为,根据目前披露内容,常某将视频通过微信转发给他人,至于后来如何在网络上热传,这都不是常某能预见、能控制的。

有观点认为,该案最终定罪更大程度上是“惩戒常某传播视频和殴打老师的不良社会效应”,这一点应如何看待?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王万琼:这个案子从打人到发酵,中间有近6个月的时间,被害人没有报案,受伤应该也没有很重,倒是后续的网络广泛传播引起了社会关注。首先要明确,打人肯定是不对的,但后续的舆情发酵和再次影响老师生活的结果,是否该由常某承担,常某是否该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我个人认为这一点值得商榷。从多家媒体报道及常某陈述来看,他打人事出有因,并非“随意”,而在网上被广泛传播也是他没有预料到的。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法院认为,网上发布视频对老师造成了更大的伤害,社会影响扩大,而且严重违背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社会影响恶劣,但这当中似乎忽略了对学生的尊重。我个人认为,常某的同学表示张某当年打人属实,即便现在很难追究老师打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但“事出有因”这一点,不该被忽略。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本文来源:红星新闻责任编辑:尤园园_NO4712





发表于 2019-7-11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应忽略老师的过错
发表于 2019-7-11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发表于 2019-7-11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就是父母,父母从小教育孩子,而且免不掉打和骂,难道你长大成人后也对父母如此吗?所以这个人的心态和行为都是极其错误的,必须严惩。
发表于 2019-7-11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lanz 发表于 2019-7-11 14:43
老师就是父母,父母从小教育孩子,而且免不掉打和骂,难道你长大成人后也对父母如此吗?所以这个人的心态和 ...

是的!
发表于 2019-7-11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lanz 发表于 2019-7-11 14:43
老师就是父母,父母从小教育孩子,而且免不掉打和骂,难道你长大成人后也对父母如此吗?所以这个人的心态和 ...

你父母也是用脚踩着你的头打你的啊?
发表于 2019-7-11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okok2006 发表于 2019-7-11 15:07
你父母也是用脚踩着你的头打你的啊?

这种打法还真有。
发表于 2019-7-11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认为,网上发布视频对老师造成了更大的伤害,社会影响扩大,而且严重违背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社会影响恶劣,但这当中似乎忽略了对学生的尊重。
发表于 2019-7-11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得太重了!老师也是打人,翻篇么。
发表于 2019-7-11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单就殴打行为而言,治安处罚足矣,尚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要求公检法不能滥用刑法。但结合其在公共网络中传播相关视频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情节,此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已超越治安管理的规制范围,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一审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发表于 2019-7-11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丁金坤还认为,而量刑一年半,则似乎没有考虑该教师曾经体罚学生情节,故刑期可商榷。
对此,该案审判长称,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发表于 2019-7-11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长说,对常仁尧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是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的。根据刑法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常仁尧实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属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鉴于常仁尧是在返回栾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常仁尧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常仁尧在庭审时的认罪态度,并参考公诉机关提出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常仁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发表于 2019-7-11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长说,首先,学生对老师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见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报复借口和理由。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多种救济途径,如确实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可使用多种方法、通过多种渠道依法解决。事实告诉我们,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肆意报复、发泄私愤只会让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相关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希望此案的处理,能够更好地促进为师者传道授业解惑,求学者尊崇敬重师长,如此才能薪火相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才能更加浓厚,教学相长、和谐包容的师生关系才能逐步形成。”审判长说。
发表于 2019-7-11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他爸爸小时候也因为他不听话打过他吗?会不现在想起来要报复他爸?
发表于 2019-7-11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打的不仅仅是他的授业恩师,更是全天下的师道尊严,也是打脸我们中华文明的千年传承,侮辱的是全部华夏子孙。
发表于 2019-7-12 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算自首,明明是在杭州东站抓到的,建议二审判3年@@@
发表于 2019-7-12 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的
发表于 2019-7-12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消市民 发表于 2019-7-11 22:26
他打的不仅仅是他的授业恩师,更是全天下的师道尊严,也是打脸我们中华文明的千年传承,侮辱的是全部华夏子 ...

算了吧,一个把学生踢得满地乱滚的老师,还要求别人尊师重道?
发表于 2019-7-12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子打儿子,那是因为儿子不争气不学好,打是为了儿子好;
儿子打老子,那是不孝,而且20多年过去了,早已过了追责期了。
发表于 2019-7-13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7-12 10:42
算了吧,一个把学生踢得满地乱滚的老师,还要求别人尊师重道?

“把学生踢得满地乱滚”的说法是需要证据证实并经过法庭质证认可的,不是某人说过了就可以当作理由为之解脱的。
发表于 2019-7-13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hzlcg1950 发表于 2019-7-13 21:09
“把学生踢得满地乱滚”的说法是需要证据证实并经过法庭质证认可的,不是某人说过了就可以当作理由为之解 ...

按照南京法官的判案理论:为什么他谁都不打,就打你?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按照常理,如果你当年没有殴打过学生,现在学生冤枉你,你当时为什么不大声反驳?反而不断道歉?由此可以判断,你当年确实殴打过学生!
发表于 2019-7-14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7-13 21:21
按照南京法官的判案理论:为什么他谁都不打,就打你?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按照常理,如果你当年没有殴打过 ...

河南法院判的案件,南京法官的理论不一定能用上。
而且我国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推断为根据,以常理为准绳。
发表于 2019-7-15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hzlcg1950 发表于 2019-7-14 22:05
河南法院判的案件,南京法官的理论不一定能用上。
而且我国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南京法官不以事实为依据,而是用推理断案,也没见最高检最高法出来纠正,显然默认这种断案方式是合理的
发表于 2019-7-15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hzlcg1950 发表于 2019-7-14 22:05
河南法院判的案件,南京法官的理论不一定能用上。
而且我国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全村一百多位村民签字画押证明打人者是个好孩子,十几位同学愿意上庭证明这个老师是暴君,确实曾经殴打过学生
可惜法院根本不予理睬,因为很多人脑子里还有封建残余,老师就是天,学生就是地。学生打老师就是以下犯上,大逆不道,这种学生就是社会不安定因素,必须严肃处理
这种上下尊卑的思想和印度的种姓制度一样都是封建残余,是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
发表于 2019-7-15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19-7-15 10:59
全村一百多位村民签字画押证明打人者是个好孩子,十几位同学愿意上庭证明这个老师是暴君,确实曾经殴打过 ...

这种签字也好画押也罢,在法庭上是没有用的。
最近 教 育 部提出教师享有“惩戒权” ,倒是可以研究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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