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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同桌酒友出意外,自己一定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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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9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饭桌上喝点酒、聊聊天是一种很好的联络感情的方式,这也让很多每天都忙于工作的人有了一个放松的好机会。但是,无论是劝酒、饮酒还是请客喝酒都应适可而止,把握好尺度,因为一旦喝出意外,同桌当中就会有人承担责任,那么,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呢?

▌案件一:

前不久,凌晨1点多,浙江金华一家酒店大堂内躺着一男子,已经没有了呼吸。男子为40多岁的建德人曾某,系饮酒过量死亡。

曾某的家属在悲痛之余,认为曾某的死亡是因几位好友邀请聚餐喝酒造成的,双方就此产生矛盾。经过民警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参与聚餐的9人,因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且没把醉酒的曾某安全护送回家,补偿曾某家属共计61万元。

▌案件二:

类似的案件,近日的一个晚上,陕西宝鸡一男子与12名同事参加周末聚餐,男子喝了大量的酒,紧急抢救也未能挽回性命。

聚餐饮酒过量导致死亡,共同聚餐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意外死亡赔偿协议,12名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万元。

为此,曾经有人搞出来一个‌‌“喝酒承诺书‌‌”,参与饭局的每个人,都在这份承诺书上签字并摁指印。

那么,有了这份承诺书,就真的可以开怀畅饮了吗?酒后出事,同桌就不担责了吗?家属就不能追究吗?

▌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以上几条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共同饮酒人签订的这些‌‌“免责条款‌‌”,由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所以,就算签了这些‌‌“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那么,问题来了,同桌一起喝酒如何避免担责呢?

▌律师提醒:

大家既然坐到了一起,就应当有互相关照的义务,尤其是在醉酒人不省人事的时候。作为宴请的组织者应当做到善始善终,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如果被邀请的客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作为主人应当注意醉酒客人的情况。因为,此时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请客的行为而产生了附随义务-----也就是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如果醉酒者出现意外情况,请客者会因为没有尽到这种照顾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同桌一起喝酒者会承担适当责任。但,做到以下4点,则酒友不承担责任:

1、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最好;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从上面的新闻来看,如果不能做到以上四点,同饮者就会或多或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19-6-29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案例已发生过很多例了,所以一起在外面吃饭喝酒,要适度。
发表于 2019-6-29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案子很多都是葫芦案:我觉得主要要看是否有人灌酒,否则,喝酒的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是对自己的行为负全责的。
发表于 2019-6-29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机关断葫芦案的目的是“和谐”“维稳”
发表于 2019-6-30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要注意了,切莫灌酒。
发表于 2019-6-30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兴过头了。
发表于 2019-6-30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起喝酒的,要负责任,喝饮料的就算了。
发表于 2019-6-30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湖牌香烟 发表于 2019-6-30 18:10
为什么要负责任?
这种所谓的责任,让我联想起来日伪时期的保甲制。五户一甲十户一保,一人有事大家连 ...

这个不是日伪时期才有的
发表于 2019-6-30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湖牌香烟 发表于 2019-6-30 18:10
为什么要负责任?
这种所谓的责任,让我联想起来日伪时期的保甲制。五户一甲十户一保,一人有事大家连 ...

谁让喝酒的互相敬来敬去的,敬到后来,就不是敬酒,而是逼酒。
“感情深,一口蒙。”
“不喝下去就不是男人。”
“你小子不喝,是不是看不起我?”
你说要不要负连带责任?
发表于 2019-6-30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湖牌香烟 发表于 2019-6-30 19:42
你好笑的。我把词汇改一改,你去不去做?-——情谊深不深,我们一起去杀人。

你在酒桌上没听到过
  “感情深,一口蒙。”
“不喝下去就不是男人。”
“你小子不喝,是不是看不起我?”
这些话,还是你曾经和人说过-——情谊深不深,我们一起去杀人。
发表于 2019-6-30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龙相公 发表于 2019-6-30 19:58
你在酒桌上没听到过
  “感情深,一口蒙。”
“不喝下去就不是男人。”

山东人喝酒就是这样的,谁不喝酒或者谁不一口闷,谁就不是好哥们好兄弟,甚至不是一个好男人。人都是要面子的,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被灌醉了,出事了,同桌弟兄们是有一定责任的。
发表于 2019-7-1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被灌醉了当然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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