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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细化债券交易监管:管理不得团队制 扼高薪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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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机构人士透露,上周多家基金公司已经收到上海市证监局传达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18年刚刚开始,债券市场迎来量身定制的重磅监管新规。1月5日,“一行三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以下简称“302号文”),从债券市场参与者行为、交易机制,以及加杠杆规模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范。
  随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家机构获悉,中国证监会就“302号文”特别发布了配套文件。
  截至发稿,官方渠道并未公开这份更严格的“证监89号文”。“《通知》内容与‘89号文’是一样的,由此看,证监会层面的规定或是通过各地证监局直线发布。”1月8日,有基金人士表示。
  意料中的“302号文”
  虽然“302号文”选择在新年首周强势出台似乎让债券市场有些措手不及,但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业内对其内容实则早有预期。“十九大后,随着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成立,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力度都进一步加强。去年11月以来,已有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新规征求意见稿等陆续出台。此次‘一行三会’发文规范债券交易,同此前的系列监管规定也目标一致,都是直指金融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降杠杆。”1月8日,知名私募重阳投资评论表示。
  还有券商债券分析师指出,2016年12月国海证券(5.050, 0.06, 1.20%)萝卜章事件凸显了债券代持业务的风险性和金融机构内控建设的薄弱性,对此,监管层一直有意规范,2017年3月,市场已经流传出债券交易监管文件的内部稿,目前来看与“302号文”趋于一致,也就是说,此次新规从内容而言并未超出市场预期,可视为金融去杠杆政策的延续。
  加强内控、控制杠杆、杜绝代持是“302号文”的核心要点。
  新规严禁线下交易,要求任何债券回购交易需要签订回购主协议,远期交易需要签订衍生品主协议。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回购交易必须计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杜绝通过卖出回购的方式将资产出表。同时,除债券发行分销期间的代申购、代缴款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债券代持都被划入买断式回购,正回购方需要将暂时持有的债券继续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计算相应监管资本、风险准备等风控指标,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重阳投资分析认为,这些规定大大提高了债券代持成本,从源头上限制债券代持。
  新规还要求,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含开发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80%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120%的;保险公司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总资产20%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这是一个全新规定。尽管此前资管新规明确各类资管产品杠杆率限制,但对金融机构杠杆率限制尚属首次,且与以往只限制正回购不同,对于逆回购规模也进行了限制。
  海通证券(13.520, 0.26, 1.96%)债券研究部门日前作出的一项统计显示,目前部分城商行和中型券商在回购指标上存在超标。这意味着,“302号文”限制下,未来一年的缓冲期内,这些机构需要逐步降低杠杆。
  单拿券商来说,影响小于城商行,但从已披露三季报的32家券商看,还是有1家买入返售超过净资产的120%;3家卖出回购超标。
  配套《通知》更严格
  “相比‘302号文’,证监会层面发布的债券业务新规对经营机构更具有针对性,当然,要求也更为具体和严格”1月8日,上海一家公募基金公司总经理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据悉,证监会层面的“89号文”以及与之一致的上海证监局日前下发的《通知》,都是在“302号文”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所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资产管理(含公募与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等业务参与债券交易作出进一步细化规范,重点从治理结构、薪酬体系、偏离价格监控、日常交易监控等角度入手,大幅度果断监管。
  《通知》内容显示,各类债券交易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部门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并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全面掌握、监测各类债券交易行为,及时有效防范风险。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下设二级部门的,应当授权明确,纳入部门统一管理,不得以“团队制”替代部门管理。
  债券有关业务应当按照经纪、自营、承销、资管、投资顾问等业务类型分开办理,并在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严格分离,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应当专人负责、相互监督,禁止岗位兼任或者混合操作。
  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各类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人员和业务环节。公司应当有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即使异地办公,也要派驻合规人员,并通过增加合规检查和稽核审计次数等手段加强管控。
  风险监测监控方面《通知》要求对各类债券交易实施集中监控。如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应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的评估监控,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定向资管计划等“一对一”产品,应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等。
  上述公募基金总经理表示,证监会层面的《通知》对券商等债券部门类事业部的“包干”提出了限制,对资管领域债券业务上的分层更为明确,防止对债券人员过度激励,但有些具体内容可能还需在实践中细化。
  如在业内反响较大的债券交易人员管理上,《通知》称,在职人员名单、权限以及公司中后台部门债券交易核对专岗人员的联系方式应当在本公司、证券业协会或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离职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新。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薪酬与激励合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等分原则递延发放,递延周期不少于2年。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还有用印管理,要求签订债券交易协议应当使用公司公章或者经公司书面明确授权的业务专用章,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集中存档。
  对此,有机构人士表示,有些大型券商基金债券部门的高管固定年薪都超过了100万,若按《通知》要求就得“降薪”,执行难度较大。
  交易监控方面,《通知》提出债券现券交易价格偏离比较基准超过1%或者回购利率偏离比较基准超过50个基点(BP)的,应当向风险管理部门备案并作出合理说明(公募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债券投资交易人员应当使用公司统一配置的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系统开展债券交易询价等活动,其工作邮件、通话记录、即时通讯信息等应当监测留痕,并接受合规部门监督检查,严禁债券交易人员使用个人的邮箱、社交网络账户、即时通讯工具等进行交易询价等活动。
  “这里监控逻辑不一样地方在于:现券交易不区分长券和短券,所以1%的价格偏离非常容易触发。”有债券交易员罗威(化名)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说,二级市场债券交易每天都在变,尤其加息降息,债券价格波动较大的时候,也容易触发指标。“不过,长期来看,这项要求对市场有平缓作用,使得债市不会暴涨暴跌。”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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