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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养殖场开了20年,说违建就违建了,看盛廷律师怎么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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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8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先生是一个有着20多年养殖经验的养殖户,经营着一块1650平方米的养殖场,鸡鸭鹅以及生猪、牛羊这些家禽是他主要的养殖对象。从1993年以来,养殖场一直经营的很好,生意也一直不错。然而一纸《限期拆除通知书》打破了李先生忙碌幸福的生活。

2013年9月10日,江苏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城建市容管理办公室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李先生在十里岗村建设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系违法建设,并责令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李先生感到很纳闷,自己经营了20多年的养殖场,一直都是合法的,怎么突然就变成违法建筑了。

李先生自己对法律知识也没有太多的接触,对违法建筑一点也不懂,面对这些晦涩难懂的法条和复杂的认定标准感到力不从心、无从下手。

在了解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是一个专业做征地拆迁的律所之后,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去做。对李先生的情况了解之后,盛廷律所决定指派徐勇和赵传学两位律师来处理该案。两位都是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知名专业律师,在征地拆迁方面的办案经验丰富,为被拆迁人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是他们努力的目标。

徐勇、赵传学两位律师在接受李先生的委托之后,第一时间赶到了李先生所在的养殖场进行实地查看,养殖场的规模很大,每天的订单交易也很多,如果被认定为违建将对李先生的养殖场造成很大影响,不仅面临着停产停业和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养殖场的多名员工也面临着失业的可能。

两位律师在对李先生养殖场的各种情况以及《限期拆除通知书》分析之后,认为:

李先生的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早在1993年即已建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系2008年1月1日才开始生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限期拆除通知书》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李先生的养殖禽舍及养殖场所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根据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李先生无需办理相关的建设手续。

两位律师决定先对《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考虑到作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溧水经济开发区城建市容管理办公室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就是没法向该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在2013年9月11日,两位律师决定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在溧水区人民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的申请后,一直不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两位律师在2014年1月27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后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特快专递单,证明原告依法向被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提交的时间;

2、《限期拆除通知书》,证明《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时间以及与原告的关系;

3、营业执照、荣誉证书、《证明》、《溧水县畜禽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书》、《南京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防疫情况登记簿》、《南京市畜、禽免疫证明》,证明原告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且对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违法建设拥有合法权属。

在经过双方质证后,人民法院对证据中的第1、2项也认可。

最终法院判令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原告李洪平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在征地拆迁这样的政府行为中,不要小瞧了行政复议的作用,在盛廷律师办理过的案件中有很多在行政复议阶段就帮被拆迁人争取到了利益,让政府部门认识到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着失误并进行改正,给予了当事人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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