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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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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杭州网义工分会 于 2021-9-3 16:50 编辑


     《办法》于9月1日起施行,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和响应浙江省有关部门、单位号召或由志愿服务组织派遣在省外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激励,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志愿服务记录时长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1500小时的,可以分别评价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志愿者的星级评价由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据此自动生成。

     鼓励省级有关部门指导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或行业协会就扶贫济困、应急救援、人道关爱、医疗卫生、扶残助残、大型赛事等领域开展专项星级评价。

     鼓励设区市、县(市、区)文明办、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标准合理、层次分明、范围广泛、方法多样的激励体系,建立完善志愿服务积分兑换制度。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应当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鼓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根据实际情况为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提供免费、优惠、优先或专项服务。

      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等学校应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社会实践活动或综合实践活动,在发展团员和推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学生。

      浙江慈善奖、学雷锋志愿服务先进典型、最美浙江人等评选表彰,应当设立激励优秀志愿者的奖项。

      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和获得表彰的志愿者参评高级别的志愿服务评选表彰。各级文明办和民政部门优先将获得星级评价及表彰的志愿者纳入志愿服务宣讲和培训讲师队伍。有关部门和媒体应积极宣传展示典型感人的志愿者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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