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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案子已经完全浮出水面:相信政府,但不要轻信官员;相信法律,但不要轻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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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案件遭遇行政司法腐败,静待“全面依法治国”
2016浙江金华7.9消防灭火应急联动致非正常死亡案

该案前前后后四大重点:
一、应急联动机制不规范,消防部门、电力部门等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渎职,共同导致发生这起非正常死亡案,是刑事案件;
二、案件发生后:金华市的公、检、法和监察委等相关部门人员口径一致、官官相护,行政司法腐败严重,完全违背《习近平眼中的法治中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中国的蛀虫;
三、正因为金华市公安机关的违法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我们无法获取关键的司法鉴定结论和部分事实依据,从而被其它行政司法部门以我们“未能提供证据”当作他们不依法履职的理由和借口;
四、法院故意将其按民事案件处置并作出枉法认定和判决,甚至连浙高院也故意回避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而驳回再审,市纪委、监察委等部门则以该案涉法涉诉已有判决为借口,拒绝受案调查。

案情简述
  2016年7月9日凌晨,6楼家中入户大门边的鞋架和冰箱失火,拨打了119。
  二十多分钟后火势转小,我们从室内打开入户门,于是,消防灭火应急联动现场指挥员带领两位消防员进屋,用泡沫灭火器和室内自来水很快扑灭了火情。几分钟后,现场指挥员告知我们没事了、现场已经安全,并告知燃气人员可以进屋检查燃气,然后下楼撤离,没有设警戒区、没有封闭火灾现场。参与应急联动的电力人员在楼下见消防已经开始撤离,就先于消防直接撤离小区。
  燃气人员离开后约半小时,身穿睡裙薄拖鞋的受害者进屋,因消防人员扯落在地上的电线带电和地上带水的垃圾导电而触电,经120抢救无效身亡,燃气人员则因身穿长裤皮鞋或因幸运而逃过一劫,听到妈妈摔倒声音而进屋的孩子感觉脚被触电发麻及时逃出而幸免于难!
案发后,我拨打了110,江南公安分局分管刑侦的领导及其刑侦、刑技室、江南派出所等部门领导人员多次来到案发现场 ……
这起非正常死亡案案件本身的几个重点:
  一、参与本次消防灭火应急联动的成员单位有消防部门、公安机关、电力部门和液化气公司,各司其职,消防是现场总指挥;
  二、火灾是我们不小心引起,但人不是因火烧或烟熏中毒窒息致死,而是因为消防灭火应急联动机制不规范和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非正常死亡的:①消防和电力都没有断电;②电线是消防扯落的;③电力部门根本没有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④消防现场指挥和电力人员相互间没有沟通;⑤消防和电力都没有排除现场电力险情;等等。
  三、浙江省高院“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救援系阻断或者减少火灾损失的行为,是一项法定职责,如果不尽职尽责,应当承担责任”,所以,发生火灾拨打119完全是人的本能反应。

  四、如果没有119,反而不会发生这起非正常死亡事件:①烧毁的只是鞋架和冰箱,我们从室内打开入户大门让消防人员进屋时火势已经很小,我们自己当时完全可以逃生;②我们不会扯落电线,根本不存在触电问题。


案发后的处置:众多部门口径一致,不作为、乱作为,掩盖事实
2016年7月9日,在案发现场,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王卫斌当即表示“这电从何来?要作为法律依据,必须做司法鉴定”,但是,作为办案机关,最终却根本没有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没有查清电的来源,没有查明受害者被触电导致非正常死亡的原因。
2016年7月15日,市信访局的市长接待日,谎称所有市长、副市长都出差了,把副秘书长韦炜推出来接待,作出虚假承诺,拖延时间、推脱责任,掩盖事实。时任分管应急联动、消防、公安、司法的副市长是金中梁。
2016年7月22日,消防部门在提交给开发区信访局的《“7.9”火灾处置情况说明》中捏造说:消防现场指挥员将我们转移到楼底下并已经告知过我们不要进入现场。这种彻头彻尾的谎言实属卑劣无耻:如果当时已经提醒过我们不能进入现场,为什么又告知液化气人员可以进入现场?明知现场还不安全为什么不设警戒区、不封闭现场?是故意的?
2016年9月2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副主任张峰,作为办案机关部门负责人之一,不依法委托司法鉴定,却以“你若不申请鉴定,又怎么证明你触你老婆的电不是偷来的”,威胁、诱骗我们自己找社会鉴定机构对现场开关线路进行鉴定,以达到其间接毁灭证据的目的。
20161014日,各相关部门都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为由,公安则以“必须凭法院《调查令》才可查阅案件调查结果报告”为借口,逼迫我们先到法院起诉立案,却始终没有依法出具《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报告》,而婺城法院立案庭庭长郑向华则以“你这是民事案件,只能走民事诉讼”,要求我们按民事案件立案,并只能把电力为被告,而消防公安案件第三人(有录音为证)。对此,杭州中级法院后来作出过相关裁定“消防灭火应急联动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不因该灭火救援行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017年3月16日,一审《民事判决书》,毫无良知的婺城法院李跃进以“火是你们自己引起的”、“消防已经作出现场还不安全的提醒”、“你没有申请社会鉴定机构鉴定导致触电原因不明”等借口为由,作出枉法认定和判决。该案《副卷》中有消防部门葛俭辉和电力部门等干预司法的记录。
2017年9月7日,金华市中院楼俊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我们和电力同时提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根本没有起到监督和纠正作用。
2018年10月19日,我们委托律师递交并EMS寄出《关于要求消防重新立案调查的法律意见书》给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但没有收到任何回应。
2018年10月23日,毫无良知的浙江省高院俞晓辉作出《民事裁定书》,完全不顾杭州中院作出的“公安消防灭火救援不是民事行为”的裁定,故意回避适用法律错误等诸多问题,驳回我们和电力同时提出的再审申请。
2018年12月6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江南派出所负责人之一朱尉再次明确答复:金华市公安机关没有受案
2019年2月12日,刑侦大队来电话,要求我再做一次笔录。2月16日,刑侦大队把2月12日所做的笔录捏造成是我们提起了控告,并借此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金公南(刑)不立字[2019]50000号(从编号就可看出这是没有进入公安系统的),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一、现在明确了,刑侦大队在2月12日再次要求我做笔录的动机和目的就是:先捏造说我们提起了控告,然后再以此为借口出具这《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掩盖其不作为、乱作为;二、在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江南分局作出“没有犯罪事实”的结论是毫无依据的。2019年2月19日,刑侦大队假称要给我们《受案回执》,故伎重演,签收的时候,要我把字签在公安留存的那一份上“控告人:”的后面,交给我们的那一份是修改过、没有“控告人”之类内容的,显然这又是一个很恶劣的圈套!三、先不予立案,然后再受案!
2019年3月8日,金华市监察委刘志林对我们提起的消防和电力玩忽职守渎职的刑事控告,以之前民事诉讼已经判定消防履职没有过错、电力承担次要责任、不在我委信访举报受理范围等借口为由,故意混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拒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监察委的监督调查法定职责而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应当立案调查而故意不立案调查
2019年4月18日,没有良知的市检察院吴根良故意将电力部门从参与应急联动中脱离出来认定,故意回避杭州市中院关于“消防灭火应急联动不是民事行为、不在民事诉讼范围”的裁定,又以原审法院已经查明事实、申请监督人未能提供新证据等种种借口为由,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2019年4月24日,市公安局非但没有监督江南分局的不作为乱作为,反而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为借口,维持原刑事复议决定,并在电话中称:你不服决定、要求查清事实,向检察院反映去!

违法违纪、不择手段的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依法依规
  一、“非正常死亡事件”是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依法需要公安机关查明死亡性质的死亡事件。
  二、疑似电击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保护现场,一律由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部门按照办理命案的规范要求做好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尸体检验及其他证据固定工作。
  三、侦查人员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投案的,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四、准确、及时查明非正常死亡原因,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类别之一,也是正确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预防相关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五、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严格遵守委托程序规定,确保委托合法有效。
江南分局没有依法办案的事实
  一、没有依法当即/及时受案;
  二、现场勘查时,没有依法查清现场开关线路情况;
  三、现场勘查时,没有依法提取现场痕迹物品、没有固定证据;
  四、没有依法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五、没有依法及时调取或故意隐匿消防救援视频等关键证据材料;
  六、没有依照《浙江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规定》(浙公通字〔2010〕12号)等法律法规办案。
  在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所作出的任何结论,无论是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犯罪事实、是自杀还是他杀,等等,都是毫无依据、违法违纪的!
违法违纪、弄虚作假、不择手段
201692日,江南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副主任张峰,以“你若不申请鉴定,又怎么证明你触你老婆的电不是偷来的”,威胁、诱骗,要我们自己找社会鉴定机构对现场开关线路进行鉴定依法依规,江南公安分局应当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查明受害者被触电导致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司法鉴定机构则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显然这是个间接毁灭证据的圈套,一旦我们自己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了,现场开关线路这些原始证据就会因此不复存在,那么,办案机关也就有了“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理由和借口”。为此,我们只能一直保留着现场。
2016年11月11日,我们拿到了刑事侦查大队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细看勘查笔录的内容可以发现,办案机关明知受害者系被触电导致非正常死亡,却故意一字不提当时的电从哪儿来、被触电的原因等相关内容,也没有依法提取现场痕迹物品、没有固定证据!
20171026日,江南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王卫斌出具《火化证明》的机会,强迫我们先在公安留存的那一份“对排除他杀没有异议”,后来就处处以“你已经对排除他杀没有异议”作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办案的理由和借口。2018年11月24日,我们书面要求江南分局《请依法出具对该起非正常死亡事件作出“排除他杀”结论的书面依据》,但始终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2018529日,在江南派出所接警中心(大厅)向负责人朱尉咨询期间,冲进来一位素不相识的社会男子,进门就用手指着我近距离破口大骂,嗓门大、脏话多。因为不关他的事,怒斥他几句后就没再理他,任凭他发挥。接警中心当时共有3、4位民警在场,包括朱尉,却没有一位出面制止。近20分钟后,社会男子停止叫骂,在场的施姓民警从办公台里面走出来跟他一起站在大门边聊了几句后,社会男子离开派出所。目前还无法完全确定这人是江南派出所故意找来的,但至少跟江南所施姓民警等人认识,而且发生在公安机关接警中心近20分钟,江南派出所没有任何理由那么长时间不加以制止。不管怎样,这明显是试图激怒我与他发生肢体接触,而我当时一旦与他发生了肢体接触,江南派出所也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对我加以控制。这又是一个圈套!
2018719日,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余华继续推拖瞒骗告诉我们:当初勘查现场时,没有对现场的线路及漏保开关等进行司法鉴定,是因为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接受公权部门的鉴定委托,必须由家属本人委托,所以才由江南街道办事处在2016年9月2日发信函告知你们”,但是,依法依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浙江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规定》、《关于做好非正常死亡事件死亡原因鉴定的通知》等都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与质量技术监督局无关。
2018723日,刑事侦查部门处心积虑、再次要求我们笔录,千方百计试图从我们的答复用词中找到一些借口,推拖瞒骗,借此掩盖其不作为、乱作为。(实际上这已经是第7次笔录)
2019212日,江南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周姓刑警打来电话,要我再一次笔录,我明知其中一定有着不可告人的动机和目的,但为避免被指不配合做笔录,所以又一次去了刑事侦查大队做笔录。
2019216日,刑事侦查大队把2月12日他们电话通知要求我做笔录捏造成是我们提起控告,并借此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金公南(刑)不立字[2019]50000号,理由只是简单的六个字“没有犯罪事实”。一、现在明确了,刑事侦查大队在2月12日再次要求我做笔录的动机和目的就是:先捏造说我们提起了控告,然后再以此为借口出具这《不予立案通知书》,走个程序,以掩盖其不作为、乱作为;二、在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江南分局作出“没有犯罪事实”的结论是毫无依据的;三、从《不予立案通知书》的编号看,这是没有进入公安系统的,是虚假、应付的。
2019219日,刑事侦查大队假称要给我们《受案回执》,故伎重演,签收的时候,要我把字签在公安留存的那一份上控告人”的后面,交给我们的那一份是修改过、没有“控告人”之类内容的。但事实是,2019年2月12日是刑事侦查大队电话要求我去做笔录,根本不是我们提起什么控告,所以,当我要求在控告人签字的边上注明2月12日所做笔录的具体详细经过时,刑事侦查大队领导不同意,最后没有签字。这又是一个圈套!
部分法律法规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2011年4月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浙江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规定》浙公通字〔2010〕12号
《关于做好非正常死亡事件死亡原因鉴定的通知》浙司办〔2010〕10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18最新监察委刑事案件立案量刑全标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市中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故意适用错误的法律关系,要求我们按民事案件立案,且只能将应急联动成员单位电力部门作为被告,而消防部门和公安部门只能作为第三人,作出枉法认定、判决和裁定
(司法判决的权威在于其说理性和公开性,所涉问题包含但不仅限于此)
一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11341号
立案庭庭长 郑向华,审判长 李跃进  【与消防代理人郑布英狼狈为奸】
  问题一:婺城法院要求我们按民事案件立案、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录音为证。但是,依法依规:“消防灭火应急联动不是民事行为,不在民事诉讼范围”!
问题二:消防灭火应急联动,消防是现场总指挥,婺城法院却故意要求我们只能将电力部门作为被告,而消防和公安只能作为第三人,这才予以立案
问题三:火灾是你们自己引起的,要承担主要责任”。火灾是我们自己引起,但是,人不是因火烧或烟熏中毒窒息致死,而是因为消防灭火应急联动机制不规范和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导致被触电非正常死亡的,依法依规:“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救援系阻断或者减少火灾损失的行为,是一项法定职责,如果不尽职尽责,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消防法、没有119,反而不会发生被触电导致非正常死亡事件。
问题四:消防已经作出现场还不安全的提醒”。如果消防当时已经提醒过我们不能进入现场,为什么又告知液化气人员可以进入现场,明知现场还不安全为什么不设警戒区、不封闭现场?消防和公安又为什么始终不敢出具消防救援视频?
问题五:你没有申请社会鉴定机构鉴定导致触电原因不明”。依法依规:“非正常死亡事件是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依法需要公安机关查明死亡性质的死亡事件。对疑似电击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保护现场,一律由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部门按照办理命案的规范要求做好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尸体检验及其他证据固定工作。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严格遵守委托程序规定,确保委托合法有效。”因此,依法应由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
问题六:消防和公安不承担任何责任”。依法依规:“消防灭火应急联动不是民事行为,不在民事诉讼范围”,没有职业良知的李跃进竟然恶毒地在该民事案件中认定根本不是被告的消防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从而被消防等部门处处以“法院已经作出认定”作为其不作为、不立案调查的借口。
问题七:明知消防拍摄有救援视频,却始终没有依法调取,也没有依法支持我方的主张,甚至扬言:我已经把法院《调查令》给你了,你调不过来是你自己没本事,我们去调,消防部门也经常不给的。
问题八:该案《副卷》中有消防部门和电力部门等干预司法的记录,而案件的副卷俨然就是“法治黑匣子”,隐藏着所谓审委会集体讨论、涉及老百姓利益却又不可告人的秘密。
二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民终1914号
审判长 楼俊,主审 钱萍,合议庭成员 钱萍、周楚臣
驳回我们和电力同时提出的上诉请求,根本没有起到监督和纠正作用。
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申3461号
审判长 俞晓辉,主审 田建萍,合议庭成员 贾黎文、田建萍
完全不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自身对杭州保姆纵火案所作出的“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救援系阻断或者减少火灾损失的行为,是一项法定职责,如果不尽职尽责,应当承担责任”的认定,并故意违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公安消防灭火救援不是民事行为”的裁定,故意回避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等诸多问题,驳回我们和电力同时提出的再审申请。

写在后面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根本没有依法办案,没有依法当即及时受案、没有固定证据材料,没有查清案件事实、没有出具《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报告》,然后又要竭尽手段抹掉、掩盖其不作为乱作为的记录,随时随处寻找机会、不择手段创造机会,以便逮着名正言顺的借口可以控制我,因为我们手头掌握着他们近三年来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确凿证据,也不清楚他们后续还会用出什么样的手段,平安金华似乎并不平安,而作为受害者家属,仍被迫背着偷电作案的嫌疑。
法院则故意适用错误法律关系,借我们没有公安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报告》和司法鉴定结论等,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以及一些莫须有的认定,最后把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作为挡箭牌,作出枉法判决和裁定。
“2016浙江金华7.9消防灭火应急联动致非正常死亡案”中所出现的应急联动不规范,没有相关的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以及成员单位间相互配合问题,如果有关部门从一开始就能对此足够重视,不隐瞒案情真相,总结经验教训,一年后的6.22杭州保姆纵火案消防灭火应急联动救援,可能就不会出现生命信息传递错误等问题,就有可能减少损失甚至挽回生命,也才有助于加强和完善全国应急联动机制,事关发展全局和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
这个案子已经完全浮出水面,再清楚不过了,金华市的公安、消防、电力、110应急联动、法院、检察院、监察委、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人员,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处置过程中,应该做些什么、又都做了些什么,而作为时任分管副市长的金中梁又都做了些什么。平安金华?文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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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30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维权日记 于 2019-6-30 11:31 编辑

六问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第一问、为什么没有依法受案?
  第二问、为什么没有依法固定证据,为什么已经调取消防救援视频却故意隐匿?
  第三问、作为办案机关,为什么不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开关线路等进行司法鉴定,反而诱骗威胁受害者家属、要求家属自己委托其它机构鉴定?
  第四问、为什么不依据《浙江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规定》(浙公通字〔2010〕12号)履行法定职责并出具《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报告》等?
  第五问、既然没有依法调查没有鉴定,那么,凭什么认定“没有犯罪事实”?
  第六问、《不予立案通知书》金公南(刑)不立字〔2019〕50000号,这编号是根本不存在的,根本就没有进入公安系统,对此怎么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9-6-30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公安厅:

即便金华市婺城法院在〔2016〕浙0702民初1134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金华市公安部门不承担责任,

那最多也只表明公安部门作为应急联动成员单位之一在参与当晚的应急联动过程中没有民事责任,

但并不代表公安部门作为办案机关在案发后对该案的调查处置过程中可以不作为乱作为、可以不受案不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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