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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听律师解读《物权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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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1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魔鬼有个朋友是攻读民法出生的律师,《物权法》出台后魔鬼专为城管当前的所做所为对他做了访谈,以下是访谈记录——

魔鬼:《物权法》最亮的亮点是什么?

律师:把公民的财产提高到和集体财产、国家财产一样的高度加以保护。以前,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总是受到这样那样的侵害,行政机关、甚至单位领导,没收个人的财物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现在不行了,个人财产也象集体财产和国家财产那样受到保护了。甚至,因为相对于集体和国家来说个人是弱势群体,所以,《物权法》还向个人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倾斜。

魔鬼:“倾斜”的意思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侵犯个人财产比侵犯集体财产和国家财产将受到法律更严厉的处罚?

律师:可以这样理解。因为多少年来国家机关、行政部门等都对个人财产的法律地位没有足够的重视,而公民自身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意识也很淡薄,所以《物权法》要“矫枉过正”。

魔鬼:那,具体有什么规定吗?

律师: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比如小到老师没收学生带到课堂上来的玩具、城管没收小摊主的手推车,等等,这在以后都属于违法行为。

魔鬼:不得“随意”改变的意思就是说,还是可以改变的?

律师:是的。但是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规定,而且对执行部门也有严格的规定。

魔鬼:可以举几个例子吗?

律师:比如,法院有权强行变更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法院有权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也有权剥夺公民对自己财产的拥有权,甚至有权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再比如,遇到国家利益正在遭受侵害或者公共安全正在受到威胁的时候,政府有权征用个人的交通工具甚至住宅等。还有么就是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不过当的前提下强行改变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魔鬼:据说全国人大在讨论《物权法》时援引过这样一个例子:城管扣留了一个小摊主的水果,并让他第二天去接受处理。当小摊主第二天去接受处理时城管告诉他,水果已经被他们送给别人了。

律师:是的,这就是典型的国家机关侵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案例。国家执法机关可以在自己执法的范围内扣留公民的私有财产,就象交警扣留肇事车辆那样。但是,扣留并没有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所以不违反《物权法》。但是,如果交警把扣留的车子送给别人了,或者拍卖了,甚至故意毁坏了,这就触犯了《物权法》了,这在今后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所以,前不久看到城管在报纸上说,今后扣留的名贵的狗将不处死,而是拍卖,我就感到很奇怪:城管有权拍卖属于别人的东西吗?看来,我们的执法者的政策和法律水平很成问题。

魔鬼:但是,对狗狗来说,拍卖比处死要好。

律师:这个没错。但《物权法》却是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角度来立法的。如果国家机关允许把公民个人的财产随意拿去拍卖,那今天拍卖的是将被处死的狗,明天会拍卖什么呢?这种做法直接违触犯了《物权法》中关于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魔鬼:说到城管和狗,这几天杭州正在闹得沸沸扬扬的,就是城管对200条狗实行安乐死的事件,你认为这触犯了《物权法》吗?

律师:处死的狗分两类,一类是无主犬,对这类狗,现在还没有相关的动物保护法。另一类是有主的无证犬。首先我们明确一个范畴:狗也属于财产,因此有主狗就是具有所有权的财产。对这类狗的处死就属于强行变更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但是这里面有一个比较复杂的情况,就是《杭州市限制养狗规定》中授予了相关部门(这个相关部门不是城管——魔鬼注)处死狗狗的权力。但是,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包括我过建国以来的司法实践中都有这样的规定: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中,与现行法律有相违背的情况时,行政法规中有关的内容就自动失效。这就是所谓“法大于官”的原则。所以,虽然《杭州市限制养狗规定》中允许那样做,但在《物权法》生效后,处死有主无证犬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受害者可以提起诉讼并得到赔偿,而毁坏公民个人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将受到如同破坏国家财产一样的处罚。

魔鬼:说到《杭州市限制养狗规定》,我可以就这个规定再对你做一次访谈吗?

律师:可以。《杭州市限制养狗规定》是个很有趣的规定,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那个时代里的特殊产物,而放到现在的时代背景下,它就显得那么滑稽可笑。我很愿意就这个规定接受你的访谈。下次再见!
发表于 2007-3-31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魔鬼我爱死你的
发表于 2007-3-31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爱死
 楼主| 发表于 2007-3-31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虽然魔鬼不去参加周二的谈判(因为魔鬼肯定会跟他们打起来),但是很想为这次谈判出点力,但愿这篇东西以及接下去写的几篇对谈判的人有点帮助~~~
发表于 2007-3-31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魔鬼佩服你的
发表于 2007-3-31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7-3-31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zpy0203 于 2007-3-31 22:11 发表
魔鬼佩服你的


呵呵,应该佩服的是魔鬼的这个律师朋友~~~魔鬼只是凭记忆把访谈整理出来了而已~~~为周二的谈判出点力闹~~~
发表于 2007-3-31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真是好消息啊
发表于 2007-3-31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3-31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k-yang 于 2007-3-31 22:36 发表
 楼主| 发表于 2007-4-1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希望更多的人能看到~~
发表于 2007-4-1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你个肺
发表于 2007-4-1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4-1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魔鬼魔鬼我爱你~~就象老鼠爱大米~~~~哈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07-4-1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一个好消息~
发表于 2007-4-1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啊!不去参加谈判,应该去——就当辩护实习。
 楼主| 发表于 2007-4-2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说了:“冲动是魔鬼”~~所以魔鬼还是不去参加谈判的好,免得一时性起把参加谈判的城管打得鼻清脸肿~~~
发表于 2007-4-2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dd,你是好人
发表于 2007-4-2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是在玩文字游戏!!

他只写明了私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在单位前再加上国家二字呢???他还是可以来侵犯你的!!!!
发表于 2007-4-2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个问题是狗狗是不是我们的个人财产该如何判定呢~
 楼主| 发表于 2007-4-2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祥林 于 2007-4-2 09:53 发表
物权法是在玩文字游戏!!

他只写明了私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在单位前再加上国家二字呢???他还是可以来侵犯你的!!!!


在“单位”前加上“任何”二字好象就已经把“国家”二字包含在里面了吧~~~
 楼主| 发表于 2007-4-2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INO宝宝 于 2007-4-2 10:19 发表
还有个问题是狗狗是不是我们的个人财产该如何判定呢~


虽然《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狗狗算财产(因为《物权法》不是财产目录,不可能把所有的财产列一个表),但是《物权法》中有这样的规定:野生动物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这句话有两层意思:1、动物是可以有财产所有权的,也就是说,动物也是财产。2、既然野生动物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那就是说,非野生动物或者家养动物的所有权可以归国家以外的集体个公民个人所有~~~

解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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