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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余杭市监局不处理售假案件实际上是在激化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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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4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徐筱甫 于 2024-11-19 08:14 编辑

      我的举报与余杭市监局的反举报还在循环之中,看来还将长期持续。
      过程:我在淘宝平台购买了“海信”电视机,我联系海信客服,海信王姓工程师上门,鉴定后认为该电视机系假冒海信电视机(电话:15398028047  工号:59071261)。反映至淘宝网,淘宝网不支持举报人的举报,竟然判交易成功 。淘宝网所在地在余杭五常,售假案件由余杭市监局管辖。余杭市监局一开始不受理我的举报,拒绝立案调查。
      在我的再三要求下,余杭市监局同意立案,但之后由于商户提供给淘宝网的信息为虚假信息,余杭市监局辩称找不到当事人,遂又中止调查。
      我向余杭市监局投诉举报淘宝网存在责任,余杭市监局则认定平台没有责任。
      明明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假冒商品竟然半年以上得不到处理,确实让人匪夷所思。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该条第一款,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该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商户提供的地址,应我要求,广州番禺大石市监所进行调查,调查后告知查无此人、此店。淘宝网在我举报的前提下,居然没有采取措施冻结交易款,使商户交易得逞并逃逸。
      在我反映的基础上,余杭市监局并没有根据《消法》第四十四条监督淘宝网履行责任。
      二、余杭市监局没有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追究平台的违法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广州番禺大石市监所调查证明,淘宝网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未终止交易从而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要承担行政责任的。
      所以本案涉及两个案件,有两个案件的主体。两个主体分别是不法商户和淘宝网。
      案件的关键是商户有没有售假,余杭市监局没有作进一步的调查,假冒电视机还在我这里。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0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理一理余杭市监局的所作所为(待续)。
发表于 2024-11-20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别去找余杭市监局折腾了,直接去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吧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1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trists 发表于 2024-11-20 16:56
别去找余杭市监局折腾了,直接去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吧

一样的,反映余杭市监局多少还有点社会监督,换你说的地方恐怕什么监督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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