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赣州市委批准,赣州市纪委市监委对石城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刘晓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晓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肆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毫无组织观念,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隐瞒不报多处房产;亦官亦商,热衷投资入股,长期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弄权妄为,违规干预插手执法活动;失德失范,逾越道德底线;公权私用,亲清不分,大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晓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赣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赣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晓波开除党籍处分;由赣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刘晓波简历 刘晓波,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江西石城人,大学文化,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0年8月至1995年1月,石城县委政策研究室干部; 1995年1月至1997年2月,石城县委办公室副科级秘书、综合科科长; 1997年2月至1998年12月,石城县屏山镇党委副书记; 1998年12月至2001年6月,石城县长天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2001年6月至2002年12月,石城县龙岗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02年12月至2006年5月,石城县屏山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石城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副县级); 2006年7月至2011年6月,石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石城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石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石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候选人; 2016年10月,石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2023年1月,被免去石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职务,石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被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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