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吗? 2019年12月,李婷花,女,40岁,中专文化,经过面试被浙江某康养集团录用到其集团下属养老产业公司管秘岗位(管秘,就是为老年康养公寓入住老年人的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前两次签订一年期,最后一个劳动合同签订五年期,至2027年12月止。 2023年5月初,用人单位根据现经营情况,人事部与李婷花谈话,需要调整李婷花工作岗位,提供两个岗位供其选择,一是到公司食堂做收银员,二是到公司护养院做护士助理,收银员的原工资报酬额与管秘一致不变(4500元月),护士助理工薪高于管秘300元月(4800元月)。 李婷花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后,拒绝调动,并向公司人事部发出拒绝调动辩解说明书。理由:当初安排在管秘岗位,本人不同意调动岗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调动岗位需要本人同意,现在本人不同意。 公司接到李婷花辩解已书说明书,及时向其发出书面敦促书称:公司先后与其签订三次劳动合同,合同文本系同一。劳动合同均约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人事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现,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合同事项,乙方愿意服从。”劳动合同条款还约定:“乙方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一年内累计达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行终止,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赔偿)金,由此对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成李婷花如果不按照公司指定到新的岗位主管处报到,即为旷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超过三天,视为以自身行为表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部门主管已二天内停止安排你的工作,其已旷工二天,提出对其警告处分,罚款100元,并再次督促其到新岗位报到。 李婷花接到公司书面督促,再次递交书面辩解说明:“1.我称的“贵公司”是对公司的尊重的称呼,并不是只有别的公司才可以称“贵公司”(调整工作都调不了,拒绝,还谈什么尊重!),望不要误解。2.你所称的工作内容的调整实质上是工作岗位的调动,是对我一直以来从事岗位的调动。劳动合同第二章第三项是公司强加于人的霸王条款。签合同时公司并未明确告知,也未进行解释和说明。劳动合同也无送交给我一份(注:前签订两份均送达,最后一份合同有“注: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一个月内可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自己一份,否则视为委托甲方代为保管),掌握在你处的劳动合同上述条款,有被你篡改的可能。该条款对我来说是无效的。即使该条款有效,也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人事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现来调整工作岗位。你的工作需要是什么?是你讲讲的工作需要吗?人事制度你也没跟我说过什么人事制度(注:有《员工手册》,并经职工大会通过,并被李婷花签收)。什么工作表现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我也不清楚。你所称的这些依据都应当要有书面证据予以支持。3.说明人认为公司调整工作岗位,该工作岗位说明人不愿从事,实际上是公司明知我不愿意从事,故意为难说明人,从而让说明人主动辞职,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4我将继续在原告岗位上班。如不提供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你自己承担。并择期选择依法行使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5.最后,因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上有争议,建议公司公平对待每一位员工,和其他离职员工一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说明人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 公司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已经将劳动合同文本提供与李婷花细看,并没有看不懂的内容,后又续签两次劳动合同,均是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标准文本,也不存在以欺诈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违反公序良欲原则,应是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是劳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旷工等出勤情形特别作了约定,李婷花也收到《员工手册》并签收了《员工手册确认函》同意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第六章第(三)项约定“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李婷花是具有中专文化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签订劳动合同能够意识到法律后果。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调动岗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里的协商一致,既可以是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事先约定企业有权调动员工工作岗位,也可以临时同员工协商一致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管理权。 而李婷花已然是知晓并认可《劳动合同》中关于单位的调岗调职权及单方解除权中规定的种类和情形。综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单位对劳动者的调岗调职权。故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管理者一方,有权根据单位的经营情况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等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是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是作为市场主体的用人单位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同时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其次在案号:(2017)苏民申4439号高院判决中说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的劳动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二者不可偏废。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劳动者对企业合理调岗应予以配合,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 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人事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现,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合同事项,乙方愿意服从。”,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有协商约定,应当有效,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当遵守。 2023年5月中旬,公司向李婷华发出《关于确认李婷花以自身旷工行为表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书告知书》,自2023年5月X日解除了劳动关系。 次日,李婷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各位专家,你如果是仲裁员,如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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