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女士(化名)与程先生(化名)于2012年登记结婚。今年年初,王女士的父亲去世。王女士从父亲的遗物中找到一张人寿保险单,被保险人为王女士父亲,指定受益人为王女士,王女士遂从保险公司处领取了50万元身故保险金。 后来,王女士与程先生因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准备协议离婚。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过程中,双方就50万元身故保险金产生争议。程先生认为,该保险金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女士则认为,该保险金是父亲的人寿保险保单中指定受益给自己的,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那么,这50万元保险金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王女士的个人财产呢?王女士来到萧山区矛调中心咨询律师,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佳琪为她作出了解答。 律师说法: 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另外,《民法典》对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作出了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王女士的父亲作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因受益人明确指定为王女士,且王女士与程先生也未对该保险金进行过约定,故该50万元身故保险金应认定为是王女士的个人财产。 什么情况下,该保险金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如果保单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该保险金就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进行继承。 如果被保险人并没有明确遗产只由谁继承的,那么该部分保险金属于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萧山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