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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浙江一地4名医生自首,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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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6 20: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7日,据12309中国检察网消息,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对瑞安市某医院的四名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医生决定不予起诉。
据悉,四名涉案医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案发后,金某某退赃人民币44150元,赵某某退赃人民币80000元,程某某退赃人民币44000元,吴某某退赃人民币44150元,共计人民币212300元。

四位医生涉受贿案件
涉案金额高达19万元
据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四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和吴某某、程某某(均相对不诉)系某科主治医师,赵某某(相对不诉)系某科副主任医师。这四位医生是同一家医院同一个医疗组的,其中赵某某担任组长。
期间,哌拉西林、辰佑营养液、特耐、凯纷等四种药品的医药代表找到赵某某,希望诊疗组多开具相关药品,并表示会按用药量定期给予一定比例回扣,赵某某表示同意,并授意吴某某接收款项并转账给诊疗组成员。
2016年年底至2017年12月期间,金某某和赵某某、吴某某、程某某利用其作为医生在收治病人时开具药品的职务便利,收受杨某某、邹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等医药代表回扣合计164750元,其中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和赵某某、吴某某各分到44150元,程某某分到32300元。

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赵某某个人继续收受杨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等药商回扣款20649元、超市卡2张(折合人民币2000元)、油卡2张(折合人民币2000元)、软壳中华香烟2条(折合人民币2800元),共计人民币27449元。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已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从宽处理
健康时报记者注意到,在上述案件的四份不决定起诉书中,皆提到了“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2018年3月实施后,把公办医疗卫生单位中的从事管理的人员也纳入了监察范围,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进行讯问。
关于医生收红包、拿回扣如何定性的问题,此前,北京市纪委微信公众号“清风北京”发表过一篇由时任北京市纪委市监委驻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李慧的署名文章《公立医疗机构监察对象界定的若干思考》,特别谈到了医生收红包、拿回扣是否在监察视野内的相关问题。
“这一问题早在2006年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时就讨论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医生开单提成是否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存在较大争议。截然相反的两类观点反映出对医生职权认识的不同。”李慧在文中称,2008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其相关司法解释,医务人员在一般性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可能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开处方”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文中提到,医生身份可以在管理岗和技术岗之间切换,而其履行的权力除管理岗位所赋予的一般性职务权力外,还有一类诊疗和处方权。处方权并非国家职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医药代表与医生处方权之间的权钱交易只能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范畴下考量。“我们应本着谨慎原则看待医生的职业技术行为,对于红包、回扣等医疗作风问题,可以通过党的纪律、行业纪律、行政规制或组织处理等办法来解决。”
“涉案当事人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涉案情节较轻且主动投案,上交赃款,是可以从宽处理,甚至完全免除刑事责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北航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告诉健康时报记者,但应当通过司法程序,如果遇到犯罪情节严重者,是一定不能豁免刑事责任的。
一旦普遍豁免,则将会挑战法律权威,抵消反腐败努力,损害公平正义,除非另有专门政策予以规定。这类政策类似于1989年的“两高通告”。
如果国家能再次颁布类似政策,且从宽幅度更大,将十分有利于对依然巨大的腐败存量予以清底。

来源 |健康时报
发表于 2021-6-27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目前看,这个处理方式相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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