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报道 台州的齐女士与杨先生结婚后,杨先生一直在杭州打拼做生意,她自己留在台州老家带孩子。后来,杨先生起诉离婚,她向法院提出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近日,天台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判由杨先生补偿齐女士1.5万元。 女方因育儿问题搬回了娘家 1990年生的齐女士和杨先生于2017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两人于2018年1月结婚,并于同年5月生育了儿子杨某某。 因为结婚后,齐女士怀有身孕,所以杨先生只身前往杭州打拼,留齐女士在家中与公婆同住照料。 矛盾出现在孩子出生后,因为与公婆的育儿观念的不同,齐女士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居住。 杨先生多次希望能搬回婆家,或跟随自己到杭州一起生活,齐女士都不愿意,两人矛盾越来越深。 女方同意离婚但要求补偿19万 2020年5月,杨先生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离婚诉请。 今年3月,杨先生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其抚养。 齐女士同意离婚,但表示儿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要求抚养权归自己,且要求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 同时,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她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男方说女方并非因家庭而放弃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杨先生在法庭上提出,齐女士在婚前就一直没有工作,不存在为了照顾家里放弃工作。而且两人的孩子出生后,实际是由双方共同抚养的,经济开支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此外,自己虽在杭州开店,但生意经营状况并不理想,未能盈利,所以齐女士提出的每月5000元的补偿对他来说太高了。 法院判决男方补偿女方1.5万元 最终,天台法院一审判决:准予杨先生和齐女士离婚;孩子由齐女士抚养,杨先生每年支付抚养费8400元;同时,补偿齐女士1.5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说,参照天台的生活水平,孩子的单方抚养费一般都定在700元/月,如果一方能够举证另一方收入特别高,可以酌情增加,而本案中,男方的经济情况一般。 而补偿金额1.5万元也是参考了这一抚养费的标准,正如杨先生所说,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补偿金并不能单纯以保姆的市场价来计算,而是酌情以齐女士独自在老家抚养孩子的2年多时间的抚养费来考虑的。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齐女士要求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儿子抚养费、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的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杨先生每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8400元,并向齐女士补偿1.5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先生不服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结婚之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等、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都进行了平等的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还有着无形中的牺牲。在外面工作的一方,离婚之后可以继续之前享有的资源、人脉,身份地位不变;但长期在家里默默付出的这一方的话,离婚之后还会涉及到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因此这一条款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一个更加倾斜性的保护。 本案把《民法典》新规定的法律条文适用到了具体案件的审判当中,使齐女士的合理诉求得到了支持,也驳回了她的不合理诉求。 关于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以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进行考量。 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确定,应结合以下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可相应提高。 2.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 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 3.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 如从事家务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 4.家庭收入情况 由此可以参考判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辅助的客观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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