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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周禄宝案判官程海港隐身上海当律师,律所不是避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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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8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周禄宝案判官程海港隐身上海当律师,律所不是避难所

文/周禄宝

2018年还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法院刑庭当判官,2019年摇身一变成了上海市徐汇区一家名为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专职律师。天眼数据显示,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4月18日。天眼“企业背景”一栏显示,该所律师团队成员分别为卫勇学、孔繁荣、胡文新。

昆山检方网站资料显示,2018年3月23日下午,昆山市检方在其技侦七楼法学沙龙活动室举行了一期主题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采信”微课堂活动,该期主讲人为昆山市法院刑庭副庭长程海港。上海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显示,程海港“首次执业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资格证取得时间为2007年2月1日,考核单位为上海市律师协会。

从昆山市法院刑庭离职不满两年的判官程海港,在没有向原单位报备的情况下,离开昆山选择“昆然”,隐身上海徐汇区昆然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不能“一走了之”,包括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在内的责任单位,必须把上级组织调查的几个问题交代清楚、以书面形式法定渠道向笔者周禄宝解疑释惑。

离职不满两年的昆山法院判官程海港,为什么要选择昆然律师事务所?“昆然”与“昆山”有何关联?离职不满两年的程海港“首次执业时间”2019年7月1日是否符合规定?如果在招聘和应聘过程中涉嫌存在不规范的操作瑕疵,如何追责?追究谁的责任?这些疑惑,需要上海市有关部门严肃调查、认真答复,绝对不可以稀里糊涂给出一本“糊涂账”。

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招聘昆山法院判官程海港做律师,原本跟笔者周禄宝没有“一毛钱的关系”,但是,早在2015年,程海港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法院任职期间,将周禄宝发生在2011年事实终结、且已经进入刑事赔偿申请、2012年经过昆山市警方、苏州市警方、苏州中院“三审三查”确定没有刑事行为的普通民事纠纷,以所谓的敲诈勒索硬判五年。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检方起诉的客体对象是三家寺庙,即周禄宝案所谓的“鉴山寺、修真观、全福寺”,而昆山市法院判官程海港认定的客体对象竟然变成了“鉴山寺景区、修真观景区、全福寺景区”,特意添加了“景区”二字。

庭审录音、相关证人证言证明,2011年对周禄宝作出赔付的客体对象为个体户、私人旅游公司,与周禄宝案刑事起诉书所称的寺庙不是一个法人单位。

周禄宝事件发生在2011年,当时昆山警方在相关幕后公司构陷下,错误刑拘周禄宝30天,后无罪释放。2013年,在苏州市警局原局长张跃进等“大人物”的直接干预下,在没有新的证据作为批捕依据的情况下,周禄宝被违反程序规定作出错误批捕。作为昆山市法院判官的程海港,不可能不懂程序违法的错误问题,更不可能搞不清楚公司与寺庙两者的法人资格。

判官程海港非常清楚,寺庙是一个无法人资格、非营利性质的活动场所,无法成为被要挟和被索要钱财的客体对象,而且在周禄宝案中,事实上赔偿钱款的客体对象不是寺院和寺庙,而是个体户、旅游公司。

退一万步讲,假设周禄宝案成立所谓的敲诈勒索事实,检方在起诉书中确立的客体对象也应该是个体户和旅游公司,而非寺庙,无论是寺庙还是公司,昆山法院判官程海港都不能将似寺而非的“寺景式”名称作为客体单位。

寺庙归寺院,个体户和公司归企业,狼是狼,狗是狗,怎能拿“狼狗”来冒充“正义”?周禄宝到底咬了狼还是狗?程海港不可能糊涂到分不清狼和狗被谁咬的地步。

周禄宝到底敲诈了谁?检方起诉书中罗列的客体对象单位到底是什么?昆山判官程海港为什么要在寺庙名称后面添加“景区”二字?

谁在公然混淆“公私财物”对应单位中的客体对象,谁在“狼狗式”采信似狼非狗的一些列伪证?

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不该成为“避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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