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报道 小区乱停车管不了、经营性收入不公开、物业服务不好就是不退出、物业服务不好我不交物业费……“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4月26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预计将于今年6月进行表决。如表决通过,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据了解,这是杭州市近年来首次进行“三审四表决”的法案,与去年12月的二审修改稿相比,这次的提请审议稿又有哪些新变化? 关于小区乱停车:物业不劝阻、制止或及时报告要处罚 乱停车是小区管理的顽疾。这次“修改二稿”对此有了具有操作性的新规定和最新修改。 对于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清理,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无法清理的,及时向消防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不进行劝阻、制止,又不及时报告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关于物业费: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拖欠为由停水停电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物业费除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费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能超过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 原物业服务人要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实施停电、停水、停气等行为催缴”,违者将处以罚款。 物业服务退出时,“不能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其他纠纷未解决、阶段性工作未完成、物业服务合同未完成等为理由拒绝退出”,无正当理由拒绝退出,将处以罚款。 业主也不能以原物业服务人已退出小区为理由拒绝交物业费。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关于小区治理:不得强制通过指纹、人脸识别进入小区 《条例(修订草案)》充分考虑数字化技术运用的同时,也兼具人性化关怀。 比如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业主大会召开难、业委会选举难、业主自治参与度不高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业主投票一般应当采用电子方式,但是业主要求提供纸质方式的,业委会应当提供。 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使用共有部分。 相比此前修改稿,此次修改二稿新增“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不得强制业主购买其提供或者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等内容。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情况使用可不经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维修资金是小区共同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现行《条例》仅规定电梯、消防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维修项目可以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上,修改稿规定“按简易程序申请”,而此次修改二稿对“简易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发生以上紧急情况,需要启动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的,维修方案经业委会审核,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等确认后,可以不经业主共同表决,直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责任:处罚力度更大 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纠纷不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现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街道(社区)、物业、业委会以及业主没有约束力,或约束力不够形不成威慑力。 《条例(修订草案)》对各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时也提高了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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