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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赵某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提到,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4月5日出生于绍兴市上虞区,系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组织学校音乐社团成员喝酒聚餐。当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被害人严某某及顾某、张某四人饮酒后躺在排练房地上睡觉休息,被告人赵某某醒后趁被害人严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将其抱至隔壁房间沙发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020年12月1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处于醉酒状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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