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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张玉环称曾遭6天6夜刑讯逼供:放狼狗咬我 希望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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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6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08月06日 07:51:35
来源:新京报




【张玉环称曾遭6天6夜刑讯逼供:放狼狗咬我 希望追究责任】8月4日,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张玉环被改判无罪,被羁押9778天的张玉环回到进贤县老家和亲人团聚。8月4日,张玉环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己在狱中的头等大事是写申诉状,曾利用节假日写过数百份申诉材料。张玉环表示,以前在狱中会非常关注其他案件平反的消息,特别感谢国家相关政策逐渐完善后还自己清白。张玉环还称自己曾遭到过刑讯逼供,希望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发表于 2020-8-6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件的亮点就是疑罪从无。看见这个帖子,我有些担心,可别再去追究当年办案人员一个疑罪啊。
一个是,不能凭他嘴巴说说,我们就把他说的全都当成事实,他的说法,同样需要用明确无疑的证据才能成为真正的事实。再一个是,几十年前办案时候“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原则是全社会都是知道的,其实我们也是到了现在才明白,“绝不放过一个坏人”,这个说法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我们也应该要跟着明白,就是因为不合逻辑的原则,催生了这种不尽人意的案子,我们现在改进了,就是我们的社会进步了,用现在的原则去追求从前的往事,同样也是不合逻辑的。
作为个人,我认为,与其出一个事件就义愤填膺一次,还不如自己去想想自己,从前提出的那个“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原则”,我有没有反对过?最起码,自己有没有在内心里困惑过?
我认为,纠正错案的意义,并不在于追究几个既往的人员,而是要在以后的道路上,走得更加行稳致远。
发表于 2020-8-6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怎么还这样   不是说那个啥的年代冤假错多
发表于 2020-8-6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20-8-6 16:23
这个事件的亮点就是疑罪从无。看见这个帖子,我有些担心,可别再去追究当年办案人员一个疑罪啊。
一个是, ...

疑罪从有和严刑逼供是两个概念
发表于 2020-8-6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20-8-6 16:23
这个事件的亮点就是疑罪从无。看见这个帖子,我有些担心,可别再去追究当年办案人员一个疑罪啊。
一个是, ...

总之一句话,我赞成国家赔偿,但是如果查不出办案人员出于私利的证据,我就反对追究办案人员。如果有证据表明,办案人员是收受了私利,所以才因为行贿方的要求而对他刑讯逼供,这样的话,就应该要追究。
发表于 2020-8-6 21: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20-8-6 19:10
疑罪从有和严刑逼供是两个概念

是的,办案过程有违法违规的地方当然得追责
发表于 2020-8-6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20-8-6 19:10
疑罪从有和严刑逼供是两个概念

同样的,那个当事人说有刑讯逼供,跟事实上有刑讯逼供,也是两个概念,关键的是证据,证据,证据!
澄清一点:按照现在的规定,光是有口供,是不构成完整证据链的。就这个事件而言,他说放狗咬,那么,那条狗在哪里?没有那条狗,即使办案人员自己承认,也不足为证。
发表于 2020-8-7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20-8-6 19:24
总之一句话,我赞成国家赔偿,但是如果查不出办案人员出于私利的证据,我就反对追究办案人员。如果有证据 ...

所谓私利並不只只是物质层面,还有破案心切想能立功受奨提拨升级等非物质私心.
发表于 2020-8-7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錢塘散人 发表于 2020-8-7 11:26
所谓私利並不只只是物质层面,还有破案心切想能立功受奨提拨升级等非物质私心.

必须要考虑的是时代的局限。
发表于 2020-8-25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20-8-6 21:53
同样的,那个当事人说有刑讯逼供,跟事实上有刑讯逼供,也是两个概念,关键的是证据,证据,证据!
澄清 ...

按照你的说法如果放找不到作案凶器,即使罪犯认罪也没用?
发表于 2020-8-25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辣椒 发表于 2020-8-25 13:17
按照你的说法如果放找不到作案凶器,即使罪犯认罪也没用?

我就是用你的原话“如果放找不到作案凶器,即使罪犯认罪”去百度了一下。你也可以去百度一下看看。
我百度来的律师解答是 —— 刑法的原则不允许只有人证等主观证据,没有客观证据且证据链条并非确实充分的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
发表于 2020-8-25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20-8-6 21:53
同样的,那个当事人说有刑讯逼供,跟事实上有刑讯逼供,也是两个概念,关键的是证据,证据,证据!
澄清 ...

可以放狗咬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
发表于 2020-8-25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看他身上有没有狗咬伤的伤痕
发表于 2020-8-25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xssxg 发表于 2020-8-25 14:30
可以看他身上有没有狗咬伤的伤痕

有咬伤的痕迹也不能确定是警察放狗咬的,这个帖子就是在讲疑罪从无。
发表于 2020-8-25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去将近27年了,中间的是是非非谁能说得清?
想追究当时人,会不会产生新的冤案呢?
这件事就到此为止,给杨玉环搞点补贴得了!
发表于 2020-8-25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play25 发表于 2020-8-25 15:32
过去将近27年了,中间的是是非非谁能说得清?
想追究当时人,会不会产生新的冤案呢?
这件事就到此为止, ...

就是。不要纠正了一个错案,又弄出来一个新的错案。
所以我的观点是,国家赔偿要尽量到位,就高不就低,对于当年的办案人员,可以查一下有没有谋私枉法的可能,没有的话,就不要再追究了。
发表于 2020-8-25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135 发表于 2020-8-6 21:53
同样的,那个当事人说有刑讯逼供,跟事实上有刑讯逼供,也是两个概念,关键的是证据,证据,证据!
澄清 ...

什么狗能活27年的?
发表于 2020-8-25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龙相公 发表于 2020-8-25 19:19
什么狗能活27年的?

难道因为狗活不了27年,就可以忽略这个证据了吗?实际上,这个案子是疑罪从无,并不是确定他就不是案犯,无非是现在再要重新侦查,也因为很多证据已经灭失,即使他真是罪犯,也已经基本上无望找到完整的证据链了,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样的案子就应该纠正,这样的人就应该判无罪,我们为了不冤枉好人,在无可奈何的时候哪怕放过罪犯也在所不惜,这是文明社会应该要付出的代价,但是同理,我们不能认定这个疑罪我们不能接受,那个疑罪我们就要敦促定罪,这是自相矛盾了。我们更不能因为这是平民就要求疑罪从无,那是警察就要求疑罪从有,这个叫做看菜吃饭了。
发表于 2020-8-25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龙相公 发表于 2020-8-25 19:19
什么狗能活27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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