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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武汉市公安局对李文亮被训诫一案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派出所副所长及民警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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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0 10: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情况通报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相关纪律规定,经市公安局研究,对李文亮医生被训诫一案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武昌区公安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副所长杨力,安排民警对李文亮训诫,适用法律错误,存在执法过错,对民警执法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工作失职,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二、武昌区公安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民警胡桂芳,执法程序不规范,违规出具训诫书,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武汉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9日
 楼主| 发表于 2020-3-20 10: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警方:撤销对李文亮医生的训诫书,向其家属郑重道歉


【情况通报】

1月3日下午,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发布SARS等传染病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安排值班民警与李文亮医生进行谈话核实,现场制作笔录,对其训诫,并出具训诫书,属处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执法程序不规范。武汉市公安局决定撤销训诫书,并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家属郑重道歉。我们将认真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英雄的武汉人民团结一心、顾全大局、顽强斗争,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为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广大公安民警将继续与全市人民一起,同心协力、英勇奋斗、共克时艰,坚决夺取疫情防控斗争的全面胜利。

感谢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武汉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9日
发表于 2020-3-20 11: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就定性坐实了。
发表于 2020-3-20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迟到的正义
发表于 2020-3-20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但 “国家监委调查组负责人答记者问” 的新闻中,确实有这样一句话:“经了解,李文亮医生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需要指出的是,在有关部门和专家尚未对不明原因肺炎作出明确诊断、对疫情还没有准确认识的情况下,他没有对信息进行核实就转发了,信息部分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这句话不能上纲上线,李某亮是眼科医生,对重大信息在未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转发了,而且其部分内容与事实并不完全相符,属于什么?
发表于 2020-3-20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还不完全尽人意,但至少开了重视“群众反映”的先例。
 楼主| 发表于 2020-3-20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龙相公 发表于 2020-3-20 15:01
虽然还不完全尽人意,但至少开了重视“群众反映”的先例。

对其训诫,并出具训诫书,属处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执法程序不规范
发表于 2020-3-20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龙相公 发表于 2020-3-20 15:01
虽然还不完全尽人意,但至少开了重视“群众反映”的先例。

应了一句话,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发表于 2020-3-20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子虚 发表于 2020-3-20 15:29
对其训诫,并出具训诫书,属处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执法程序不规范。

这样就没法绕了~~
发表于 2020-3-20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应该追究真正造谣人的责任了

比如:“没有证据人传人”  “有限人传人”
发表于 2020-3-20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子虚 发表于 2020-3-20 15:29
对其训诫,并出具训诫书,属处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执法程序不规范。

该民警正在深刻检讨那天为什么会轮到他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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