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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新版包装现停用风险 授权方诉请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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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5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经记者 于垚峰 张韵 每经编辑 文多
  不可不醉,不可太醉。酒鬼酒以独特的包装设计使其在中国白酒市场占有一席之地,不过,最近酒鬼酒新版包装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一纸诉状,要求解除与酒鬼酒签订的知识产权转让合同,酒鬼酒面临不能使用新版包装的风险。
  2018年1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吉首市石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磊公司)与被告酒鬼酒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是否保障了石磊公司优先采购权和知情权的焦点问题各执一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据酒鬼酒(000799,SZ)披露的2017年半年报显示,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3.7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7.33%。其中中高端主导产品“酒鬼酒”量价齐升,“酒鬼系列”营业收入3.10亿元,占比超83%,毛利率高达82.56%。
  起诉公司一审时曾被驳回
  “美酒传文化,文化助酒兴”。自酒鬼酒问世以来,其文化传播的每一步攀升都与中国当代著名书画家黄永玉结下不解之缘。
  麻袋陶瓶的包装创意,是酒鬼酒品牌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007年,酒鬼酒完成改制重组,黄永玉为酒鬼酒提升设计了外盒包装,题下“不可不醉,不可太醉”的妙语,也是酒鬼酒最鲜明的文化标签之一。
  2007年6月21日,黄永玉将新版包装设计知识产权有价转让给石磊公司,同年6月28日,酒鬼酒与石磊公司签订了《“酒鬼酒”新版包装设计知识产权使用权转让合同》(下简称《转让合同》),以0元对价获得了包装设计的永久使用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石磊公司提供的上述《转让合同》影印件上看到,双方约定,酒鬼酒在首单订购后不论采取何种确定供货商的方式,原告均享有在同等供货条件下的优先权、知情权。
  所谓同等供货条件,据石磊公司提供的《“酒鬼酒”新版包装设计知识产权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2010年1月25日所签订,下简称《补充协议》)中明确表示,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酒鬼酒向石磊公司优先采购。
  石磊公司负责人石磊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石磊公司与酒鬼酒签订了《补充协议》后,有一段时间酒鬼酒给石磊公司的包装业务还是有一定的保障。但是,越到后期,石磊公司在酒鬼酒包装采购的比例越低。
  矛盾激化于2016年8月,石磊公司以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将酒鬼酒告上法庭。石磊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合同签订后,酒鬼酒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没有保障石磊公司的知情权与优先权,并擅自将包装物制作业务交予其他供应商实施,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17年1月13日收到了酒鬼酒的答辩状。酒鬼酒辩解称,涉及的包装物一直采用先由供应商集中报价,后经酒鬼酒包装材料招标领导小组集中选定供应商的方式进行采购,《补充协议》签订后也并未对采购方式提出过任何异议。
  同时,酒鬼酒表示,其向石磊公司的关联公司湖南金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下简称金泉公司)通报了相关采购计划,金泉公司也进行了投标响应,且只要是金泉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同质同价的都采购了金泉公司的产品。
  据双方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石磊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认定在未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不宜轻易解除合同。如石磊公司认为酒鬼酒侵权,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是否违约再成二审焦点
  石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该案件二审于2018年1月12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次争论的焦点在于,石磊公司认为酒鬼酒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确定包装材料供应商,使得石磊公司与其他投标对象享有的权利一致,不存在享有优先权。在确定采购价格后也不征求石磊公司是否愿意按照评标确定的价格供货,同时招标结束后未告知中标结果(单位、价格),没有保障石磊公司的知情权,根据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酒鬼酒已经构成了违约。
  石磊公司认为,金泉公司作为石磊公司的关联公司,可以作为享受本案知情权、优先权的主体。即便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酒鬼酒也不选择石磊公司作为包装物供应商。酒鬼酒提供的2011年、2012年、2014年、2015年、2016年5年中所涉及优先权采购条件的包装材料总金额为5559.7万元,其中仅有42.34%向石磊公司及关联公司采购。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酒鬼酒提供的2015年8月、2015年10月、2016年1月的要货计划配套采购包装材料招标结果中看到,2015年8月考虑到金泉公司作为酒鬼酒的原战略合作伙伴,有大量库存且需要返工清洗,为尽量减少供应商损失同意由金泉公司供货。到2015年10月,因金泉公司原有库存已基本消化完成,且处于停产状态,故本次不考虑。到2016年1月,金泉公司为竞标4家中报价最低,决定本次酒瓶全部由金泉公司供货。
  石磊公司则称,上述供货计划全部是他们起诉酒鬼酒之后,酒鬼酒才提供的数据,此前他们对酒鬼酒采购多少,向哪些供应商采购并不知情。
  石磊公司代理律师田中圣认为,石磊公司以0元对价向酒鬼酒转让新版包装知识产权,就是希望通过转让合同可以优先获得酒鬼酒外包装的生产权,在供货商同质同价的前提下,石磊公司有优先权、知情权。
  对此,石磊公司认为酒鬼酒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解除条件,要求解除合同。而合同如解除,将导致酒鬼酒不再自行使用“酒鬼酒”新版包装。
  庭审中,酒鬼酒代理律师认为,石磊公司的优先权不是专供权,是在“同等条件下”“同质同价”的优先权,从合同条款对优先权的界定可以看出,在交货时间、货物质量、供货价格等条件都同等的情况下,上诉人的产品才应被优先采购。
  酒鬼系列占总营收比例超八成
  作为拥有“酒鬼”“湘泉”两大“中国驰名商标”的上市公司,酒鬼酒形成了“内参”、“酒鬼(含洞藏)”、“湘泉”三大产品系列,“馥郁香型”白酒酿制工艺为国内独创、自主研发、拥有独立知识产权,被列入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在酒鬼酒系列产品中,石磊公司称其有部分主打产品涉及新版包装设计知识产权使用权。
  石磊公司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下一步,针对酒鬼酒公司将黄坛设计更改瓶体颜色推出红坛、紫坛等衍生产品的行为,石磊公司将保留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起诉权利。
  根据上述财报,2017年上半年,酒鬼系列产品营业收入3.10亿元,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83%。可见酒鬼系列产品占公司销售比例的主导部分,万一包装设计纠纷不能有效化解,将面临较大风险损失。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7年半年报显示,酒鬼酒公告期内实现净利润8277.1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3.62%。酒类销售收入3.70亿元,增长28.15%。其中高端形象产品内参酒价格保持稳中有升,中高端主导产品酒鬼酒量价齐升。
  2018年1月12日,主审法官当庭向原被告询问是否接受调解,双方都表示可以接受调解。审判长宣布,如果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
  1月14日晚,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了酒鬼酒董秘李文生,就酒鬼酒新版包装知识产权纠纷一案向其求证。李文生要求记者通过电子邮箱发送采访问题,并表示其目前在外地,需要回到公司了解情况再进行回复。记者随后通过电子邮箱向李文生发送了采访提纲,但是截至发稿时止,尚未接到酒鬼酒公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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