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嘉兴桐乡的李先生做生意资金一时周转不开,跟朋友阿强(化名)借了30万元。当时他写下欠条,如约还钱后,想着是朋友,就没有收回欠条。没想到今年8月,阿强拿着那张欠条,把李先生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驳回阿强的诉讼请求。 像阿强这样的行为,律师说已经涉嫌虚假诉讼,李先生可以去报案。 还了钱却没把借条收回 两年后被朋友告上法庭 2015年下半年,李先生跟阿强借款30万元,他给阿强写下借条,约定借款时间为5天。阿强很快把30万元借给李先生。约定借款时间一到,李先生立即让小肖(化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30万元并支付了利息。 李先生想着阿强是朋友,就没有跟阿强收回借条。谁知今年8月,李先生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说他欠阿强的钱不还,要求他归还3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等损失,证据就是那张没有收回的欠条。 李先生当即觉得又冤又生气,“曾经的好友怎么突然为了钱,翻脸不认账了?”李先生实在有点想不通。但他也马上应诉,不仅找来之前的银行转账记录,还请当时帮忙转账的小肖出庭作证,证明自己早在2015年就还了钱。 因为阿强的举证不能 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对此,阿强当庭争辩,他收到小肖转账的30万元,是因为他跟小肖之间有过一笔交易,这笔账跟李先生没有关系。但阿强没能提供证据来证明他的这一说法。 近日,桐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主张和他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佐证,阿强没能给出相关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旦举证不能,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阿强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原本是好朋友的李先生、阿强两人,各自别头不愿跟对方有目光交汇。听了判决结果的阿强,一言不发,迅速离开,并没有解释为何要这么做。李先生余怒难消:“做人哪有这样子的?我明明早就还了钱,还这么信任他,没拿回借条,现在倒好,反而说我赖账了……” ●法官提醒 还款时要及时收回借条 尽量银行汇款并注明用途 无独有偶,桐乡的王先生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 2016年底,王先生因资金紧张向朋友借款4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王先生向对方出具了收条。而后朋友因资金紧张,没有实际将资金出借给王先生,王先生也没有及时向对方索回借款协议、收条。 谁知,今年9月,对方拿着当初王先生签署的借款协议、收条等材料,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归还45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目前,王先生的案件还在审理中。 承办法官提醒:不管是跟亲戚还是跟朋友借钱时,一定要完善借条内容和形式,还款时也要及时收回借条或欠条。如果借条或欠条原件确已遗失,最好要求对方就还款时间、归还哪一笔款项、还款方式等出具收条。 如果没有条件做到以上几点,也要尽量在出借、还款时选择银行汇款,并且在汇款时注明汇款用途等信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说法 阿强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 当事人可以去报案 像阿强这样的做法,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余勇刚律师指出,本案中,阿强的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明知李先生钱已经归还,仍以该事由提起诉讼,不仅妨害了司法秩序,而且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同时,阿强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李先生的财产,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恶意提起诉讼,也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但属于诈骗未遂。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余勇刚提醒,如果遭遇李先生这样的事,当事人可以去报案。
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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