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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金华这家酒店住客多付了一次房费 七天还不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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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一起用手机支付房费时、多付了一次房费两个月后才发现的消费纠纷,在金华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调解结案,投诉人金女士最终获得酒店“退一赔一”,退赔合计458元。


手机一卡,多付了一次房费


8月29日夜里,7个杭州老人到永康方岩游玩后,入住永康市城区某酒店,总共开了6间房间,其中金女士与何女士合开一间房间,其余5个男的每人各开一间房间,房费每间都是229元。

住了一夜后,8月30日早上退房时,6间房间付房费是各付各的,金女士6点55分左右用手机支付宝支付了房费229元,由于当时手机卡了一下,她以为没有支付成功,所以接下来,6点59分左右她又用手机支付宝付了一次229元。

10月30日,金女士到银行查账,发现8月30日在永康用手机支付宝支付多支付一笔229元的费用。当夜,她就委托永康的朋友胡先生前往永康该酒店反映,要求退还这笔多收的房费229元。由于需要查询核实一下,店员叫胡先生第二天再回店里解决。

10月31日,胡先生到该酒店问结果,店员称,还没有查出来。

11月6日,店方称查出来的结果是,这6个房间中,有2个房间是用现金支付的,4个房间是用支付宝第三方支付的房费229元,叫胡先生提供金女士等4人用支付宝支付的凭证。

可是,胡先生只能提供8月30日金女士支付宝支付两次,另外两人支付宝支付各一次的截图凭证。但是,实际上所付的六间房中,有3人是用现金支付房费的。这3人的支付凭证,因为是现金支付的,所以提供不了。


愤而投诉,获“退一赔一”


在沟通中,店方说还要继续查一下,胡先生认为永康该酒店此举有“店大欺客、拖延时间、为难外地客之嫌”,双方争执不下。

“我们这7个人都是当年曾经到北大荒过的知青,到现在都是65岁、66岁的老人了,绝对不会讲假话的,我确实用手机多付了一次房费229元”,11月7日,金女士委托胡先生来到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要求该酒店“退一赔一”,即退还金女士8月30日多支付一次的房费229元,再赔偿229元,这458元钱请该酒店采取直接退还金女士手机支付宝的支付方式退还,同时,向金女士解释退款难的原因,并且致歉。

当天下午,永康该酒店有一个店员把229元钱打到胡先生的手机账户,叫胡先生签收算了,遭到了胡先生的拒绝。“我是受人之托来处理此事的,即使要退房费,也要退给金女士的。我们已经给酒店7日左右的查账核实时间了,既然逼我们投诉到12315,就一定要争清楚这笔房费229元到底有没有多付一次了?”

11月8日下午,在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接受调查时,该酒店最终承认8月30日金女士确实有两笔229元的房费支付到该酒店。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退一赔一”的和解协议:永康该酒店退还金女士8月30日多付一次的房费229元,另外赔偿229元,退赔合计458元,保证在11月10日10时之前退还到金女士指定的银行账户。

消费维权也要讲证据、讲时效的。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使用手机支付宝等支付相关消费费用时,要向商家索取发票等消费凭证,留存扣费短信等信息,及时核对相关金额、内容有无出入。必要时,可以举证请求消保委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帮忙维权。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根据我国《消保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金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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