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各位在被处罚后,能尽量争取自己的权益
一下内容转发自微信公众号:两轮承载灵魂
三句话说在前面:
1、永远不要干违法的事情
2、是自己的权益就要去争取
3、中国的立法机关永远是各级人大
3、中国的立法机关永远是各级人大
3、中国的立法机关永远是各级人大
重要的事情说三百遍都不为过
背景:
8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道路各类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禁止通行的通知》估计杭州摩友们大多都已经瞻仰过了。
广州日报8月7日也公布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有兴趣可以搜一搜,A21版),跟杭州不同的是,广州的这个《管理规定》今年3月29日经过广州市人大通过、6月2日经过广东省人大批准。
所以,杭州政府这次发布的未经过市人大通过、未经过省人大批准的这个《通知》,能够作为执法依据吗?
各位如果家里有中学生,肯定有学一门课叫“思想政治”,你可以问他,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各级政府还是各级人大啊?如果他回答说是各级政府,那么请去确认一下他的政治是不是体育老师教的。
熟悉我的朋友都知道,我向来倡导大家在法律范围内做事情,违法的事情坚决不要干,以下内容来自一位热心的律师朋友,教大家如何针对交警的处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法性方面应该没有什么疑问,如果有不同意见,欢迎留言交流。
感谢这位律师朋友!
以下都是操作性很强的干货
1、首先,《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属于本市地方性法规。对地方性法规的修订、解释均应当获得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杭州市人民政府在未经地方人大通过的情况下,仅仅以《通知》的形式,对地方性法规作出扩大化解释,这一行为违反了《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其发布的《关于杭州市区道路各类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禁止通行的通知》(杭政函〔2017〕98号)不具有合法性,不能成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之所以要对行政处罚提起复议和诉讼,是因为对每一起复议和诉讼行政机关都必须进行答辩和举证,以证明行政处罚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如果每个被处罚的车手都能够通过复议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有助于促进交警部门以及法制机构反思这样的执法措施是不是恰当,执法成本是不是可以承受。
3、复议申请书和行政起诉状都是模板化的,按照信息填写即可。
4、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打印出来签上自己名字,连同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一起,用快递(最好是EMS)直接寄给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336号。快递回单上写清楚:对编号为多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的复议申请。
5、交警支队收到复议申请一定会受理,并且一定会要求交警大队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这是法定程序。复议肯定会维持原处罚决定,复议决定书会按照你提供的地址寄给你。
6、收到复议决定书就可以去起诉了,起诉状一式三份打印出来签字连同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复议决定书复印件放一起,准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然后直接去交警大队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拿个号,记得是行政诉讼,不是民事诉讼,然后等叫到号,去立案窗口把材料交进去。诉讼费50块。
7、之所以要先走复议程序,是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因此,经过复议程序可以把交警支队和交警大队作为共同被告,这样他们两家就必须一起来应诉。偷偷告诉你,交警部门是很烦复议诉讼的,因为准备诉讼材料是挺麻烦的事情,并且每年诉讼案件中必须有若干起案件是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如果十个处罚中有五个起诉,光是准备材料的时间就够他们哭一场了。
8、立案成功后就回家等开庭。收到开庭传票就按时去法院。开庭很简单,把起诉状念一遍,证据提交一下即可。辩论阶段当庭有什么要说的都可以说,但建议主要围绕市政府通告是违法的这一点来讲。记得遵守法庭秩序不要吵闹,不要和对方起冲突,对审判员和陪审员要尊重。开完庭签了笔录就可以走了,回家等判决书。
9、判决书基本上确定一定以及肯定会维持交警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提也没关系,你要知道,最重要的是,通过复议和诉讼,你已经非常明确而清晰的向他们表明了你的态度。这就够了。
附:行政复议书、行政起诉状模板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 ,民族 ,19 年 月 日出生,住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队。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 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 年 月 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队作出编号为 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 的二轮摩托车于20 年 月 日 时 分在 路 路口处,实施机动车未按规定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 元、记 分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并未禁止二轮摩托车在市区道路通行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该条规定并未禁止二轮摩托车在上述道路通行。
二、市政府无权以通知的形式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出扩大化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9日发布《关于杭州市区道路各类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禁止通行的通知》(杭政函〔2017〕98号),提到:“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第2款“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各类摩托车通行……”
申请人认为,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系由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属于本市地方性法规。对地方性法规的修订、解释均应当获得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杭州市人民政府无权以通知的形式,对地方性法规作出扩大化解释。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有误,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现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 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此致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时间:20 年 月 日
申请人收件地址:
联系电话:
行政起诉状
原告 ,性别 ,民族 ,19 年 月 日出生,住 。联系电话
第一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队,住所地 。
第二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336号。
诉讼请求:
1、撤销第一被告作出的编号为 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对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9日发布的《关于杭州市区道路各类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禁止通行的通知》(杭政函〔2017〕98号)进行合法性审查;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 年 月 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队作出编号为 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原告驾驶车牌号为 的二轮摩托车于20 年 月 日 时 分在 路 路口处,实施机动车未按规定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决定给予原告罚款 元、记 分的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该处罚向第二被告申请行政复议,第二被告维持了第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并未禁止二轮摩托车在市区道路通行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该条规定并未禁止二轮摩托车在上述道路通行。
二、市政府无权以通知的形式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出扩大化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9日发布《关于杭州市区道路各类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禁止通行的通知》(杭政函〔2017〕98号),提到:“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第2款“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各类摩托车通行……”
原告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系由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属于本市地方性法规。对地方性法规的修订、解释均应当获得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杭州市人民政府在未经地方人大通过的情况下,仅仅以《通知》的形式,对地方性法规作出扩大化解释,这一行为违反了《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其发布的《关于杭州市区道路各类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禁止通行的通知》(杭政函〔2017〕98号)不具有合法性,不能成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有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现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第一被告作出的编号为 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同时,原告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一并请求贵院对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9日发布的《关于杭州市区道路各类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禁止通行的通知》(杭政函〔2017〕98号)进行合法性审查。请予受理。
此致
杭州市 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字):
时间: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