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市政府网 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17/8/9/art_1346354_9359922.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第2款“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各类摩托车通行,但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持有登记地址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的登记证书、行驶证以及号牌的其他各类摩托车,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上道路行驶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指定时间、路线(区域)通行。
二、禁止各类人力三轮车通行,但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持有登记地址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的行驶证以及号牌的其他各类人力三轮车允许通行。
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面管理,在一、二级交警执勤岗位实施常态严管;结合“创文明交通、治秩序乱象”系列行动,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利用“城市数据大脑”视频自动报警功能和监控科技设备手段,对违法上路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依法严管严处。
四、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且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依法扣留车辆;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五、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驾驶摩托车违法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及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该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六、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加大宣传力度。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6日
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道路各类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禁止通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杭州市主城区从上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实施禁止(限制)摩托车通行的措施,期间,自2005年5月起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实施禁止外地号牌各类摩托车、三轮车在主城区道路通行的措施。根据201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使之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布的禁止外地号牌摩托车、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在市区范围通行的两个通告(详见附件)失效,致对该两类车辆进行相关管理和处罚的法律依据缺失。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的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需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对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做出明确规定。
(二)目的意义。
2000年以后,杭州先后获得国际花园城市、最具幸福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文明城市以及生态文明城市等多个荣誉称号,特别是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的定位,加之今后几年我市将承办亚运会、世界游泳锦标赛等重要赛事,对空气质量和交通出行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贯彻杭州市摩托车、三轮车禁行限行政策的需要,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款所指的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进行明确。
二、政策法律依据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本市范围内禁止燃油助力车通行。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1.禁止各类摩托车通行。但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持有登记地址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的登记证书、行驶证以及号牌的其他各类摩托车,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上道路行驶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指定时间、路线(区域)通行。
2.禁止各类人力三轮车通行。但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持有登记地址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的行驶证以及号牌的其他各类人力三轮车允许通行。
3.加强路面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面管理,在一、二级交警执勤岗位实施常态严管;结合“创文明交通、治秩序乱象”系列行动,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利用“城市数据大脑”视频自动报警功能和监控科技设备手段,对违法上路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依法严管严处。
4.严格依法处罚。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且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依法扣留车辆;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二)适用范围。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的道路。
三、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解读人:张建文
联系电话:8728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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