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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废水渗坑危害14亿中国人 废除《刑法》第338条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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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王鑫海
北京大学环境法硕士、环境科学博士
    《刑法》第338条是保护污染环境犯罪分子的恶法,必须立即废除。
天津、河北等地发现多个超级有毒废水渗坑,渗坑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污水处理方式,一旦污染地下水层,危害极大。这些渗坑据说已经存在多年,严重威胁京津冀一亿多人的饮用水安全,这是一个事关国家民族生死存亡的大危机。废水渗坑周边已经出现了多个“癌症村”。
  中国的几亿农民一直被伪环保人士指责为破坏环境的元凶,必须通过推行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加以减少,但事实上绝大多数农民为了守护自己的家园,与违法污染环境的不法厂商进行了多年的抗争,不敢抗争的,也屡屡向来访的上级官员、记者下跪、呼吁,乞求帮助,但是常常无济于事。搜索关键词“癌症村”,就可以了解有多少农民正在遭受环境污染之苦,正在努力保护环境。他们在利益受损的同时,还背着“人口多破坏环境”的大黑锅。
  与计划生育类似,环境保护也是基本国策,但是很多地方政府执行起来三心二意,其背后的原因众所周知,那就是不执行这个基本国策有利可图。
  因为可以通过罚款创收日进斗金,错误的基本国策如“计划生育”雷厉风行地推行,无视老龄化危机正在爆发;因为不执行环境法可以节省污染处理费用“守护GDP”,正确的基本国策如“环境保护”得不到有效实施,无视14亿人的环境安全正在受到威胁。执行基本国策唯利是图,不执行基本国策也是唯利是图。
为了14亿人的环境安全,中国必须立即废除《刑法》第338条,直接以投毒罪惩处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证明,《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是一条恶法,并且经常被恶意适用。
  倾倒一桶有毒污水,危害几个人,构成投毒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长年累月排放成千上万吨有毒污水,危害千百万人,加害者却常常可以逍遥法外,即使追究刑事责任,也仅仅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恶法被恶意适用有着深刻的经济利益背景,排放有毒污染物,可以大大降低生产成本,公民的环境利益直接转化为工厂的超额利润,这些利益一般被工厂所有者和负有管理职责的官员瓜分。有些相关产品销往国外,等于把中国的环境廉价卖给外国。
  恶法是为强势群体服务的。涉嫌投毒罪的,鉴定费用由国家支出,而大规模的环境污染事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受害者被要求自费鉴定损失,而鉴定费又是他们根本无法负担的天文数字。没有鉴定结果,环境污染受害者就不可能通过司法途径要求赔偿。
除了京津冀,全国各地也存在大量的废水渗坑渗井问题,例如2014年内蒙古腾格里沙漠就曾经爆出渗坑排污事件,国务院派出督查组进行查办。
现在科技发达,几十平方米的违建都难逃卫星航拍,发现几万平方米的废水渗坑对政府管理部门来说并非难事。
面对遍地开花的超级废水渗坑,14亿中国人没有一个可以逃脱危险和损失。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4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 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38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楼主| 发表于 2017-6-28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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