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杭房信(2007)349号
关于对**等信访的回复
**等住户:
你们好!你们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意见书》已由市信访局转我局收悉,感谢你们对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关注,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差价收益55%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文件精神,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性、保障性、自住性住房。因此,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应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004年5月,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施行,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的规定。2004年9月,我市出台了杭政[2004]9号文件,贯彻执行国家四部委文件精神,对上市交易交纳收益办法作了一致的规定。到去年,我市有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已满上市交易年限,因此,我市根据国家四部委文件和杭政[2004]9号文件精神,在《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07]9号)中规定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明确了55%的具体交纳比例。
此外,国发[2007]2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该文件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差价收益55%的确定
我市制定上市交易需按照差价的55%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土地出让金的组成中,大市政配套费占35%,级差地租占20%,总计55%,55%的比例是综合土地收益等价款中各项因素的比例经测算确定的。
三、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
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这样规定,主要是强调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性和自住性,有利于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内循环机制,以解决更多家庭的住房困难。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有其他住房,但又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受政府回购的影响。作出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又考虑了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目前,回购的实施细则正在拟订中。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