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安徽省池州市人,家中兄弟四人,父母含辛茹苦把四个孩子拉扯大,我父亲快80岁的时候,还在市里做生意,他省吃俭用为我买了一套二手房(位于市老百货大楼,现在的桃园小区前面一幢老楼)当我在浙江努力工作,想回报父母的时候,父亲走了。
就在今年,池州市“和兴征迁安置有限公司”,通知我家人,我的那套房子要被拆迁,被告之要让我补偿他们2.5万人民币,我到了结婚的年龄,本来结婚也是因为缺钱一直拖着,对于让我一下拿出2.5万,我肯定是拿不出,况且,拆迁的事情不是我们主动提出来,我当然不希望他们拆迁。
因为,我们就拆迁相关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就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找到我二哥的单位(地税局),给他做工作,希望他能说服我。
同时,还不断的去找我大哥,三天二头的跑,企图说服他转而做通我的工作。
我在浙江工作期间,还接到他们的工作人员的电话,我也很坦白表达了我不想拆迁的本意。
但是,就在前几天,他们居然在没有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将我所在的那套房子整个拆了。
根据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根据《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根据以上规定,“和兴征迁安置有限公司”第一没有和我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没有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第三在没有任何告之的情况下就拆除了公民的私有财产。
就是在这个崇尚法律、创造和谐的社会,居然还有这样的公司严重践踏国家法律,公然藐视《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国家法律视作儿戏。
就在今天,我在网上查阅该公司相关背景的时候,很意外,让我看到这家公司的原本面目。
在google中输入关键词“和兴 拆迁 池州”,看到一篇题为“百度_池州吧_3月26日池州又发生一起类似“*.*”事件”的文章,点击发现百度已经删除了此贴,不意外,这事他们常干。不过,顺便鄙视一下百度。
请注意,点击该标题下方的“网页快照”,会进入这个地址
“[url]http://203.208.37.104/search?q=ca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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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任何的明示或暗示该图片和任何人有关,请不要主动对号入座。
好了,最后我想告诉“和兴征迁安置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不要低估了我以及我们全家对这件事的处理能力,弱势群体不是“软弱”的代名词。
最后想告诉你们“不讨回公道,誓死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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