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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劳动合同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法律咨询:www-yyf@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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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律师你好!请教个问题,用甲乙来说明事情。甲买了车让乙替他还贷,甲用自己和公司签定的协议放在乙处,与乙另签定一份协议,如果甲停止还贷的话,车子属于乙,并且协议去公证处公证,我想问这样有法律效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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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2# 的帖子

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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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教一个问题:我有个朋友甲在私营公司上班.与公司签的合同上工资是850元(合同没有给甲,还在公司),实际工资是5000元,发现金的.已工作了5个月.一直没有交保险.
请问(1)如果现在公司降工资到3000元,是不是违反劳动合同??
( 2)我朋友甲怎么做才能权益不受侵害?
(3)如果公司要辞退甲,是不是要付赔偿金?那赔偿金是850元*2个月?还是5000*2个月?还是一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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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前跟我们员工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说考虑到新劳动法连续签二次后为无限期合同,现改三年一签。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们员工有多少利益损害?有的话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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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4# 的帖子

能够有证据证明实发工资是5000元,那实际工资应该以实发为准。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单位就有义务交相关社会保险(五险一金)
    平时多留意收集证据,单位这样做肯定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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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5# 的帖子

合同期满后,续签一年还是三年,这由双方自主协定。如果你觉得三年太长,可以不同意续签。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比较偏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你有时间可以好好看看《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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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堵塞,保障道路畅通,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倡导互谅互让的良好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是指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且损失额在3000元以下或及双方机动车财产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
    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不适合本规定。
    第四条  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事故当事人在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后,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有关赔偿事宜,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并造成损失的;
    (六)发现对方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第五条  在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后,当事人应认真填写《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双方各留存一份。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年检等窗口免费发放《协议书》。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理赔窗口免费发放《协议书》。被保险人也可以登录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的网站,下载《协议书》。
    第六条  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处理,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的,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处理,核对《协议书》,核定事故损失,与当事人协商赔偿方式。交通事故当事人可选择共同将事故车辆就近驶至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也可选择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等候保险公司勘验、定损及协商保险理赔事项。
    各地可以建立集事故车辆定损、保险理赔、事故定责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保险定损理赔中心,提供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解决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减少群众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的等候时间。
    第七条  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其他情形均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事后经评估确认财产物损超过本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限定数额,保险公司有需要的,事故当事人可持《协议书》、定损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损坏部位照片以及其他它证据材料,一同到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事故认定。交通警察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简易程序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在现场报案,事后报案已无事故现场以及不能提供相关事故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备案,不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条  事故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
    事故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
    第十条  对造成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或交通警察依法予以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事故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在《协议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的,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并通报公安机关。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三方以上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机动车损失且损失额均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可以参照本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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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余律师!就上次的问题还想请教下,如果签定的协议没去公证,只是甲在协议上签字和按手印,万一甲方未履行协议,那这份协议有法律效率吗,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象这样的问题你能给个建议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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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9# 的帖子

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就成立。有没有去公证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
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可以依据协议的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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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谢谢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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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情况如下:提交辞职报告后一个月,工作交接等都顺利完成,就剩下一个纠纷,欠公司4000块钱,同时公司应发未发我的钱4900
我要办辞职,公司要求我先向财务还钱,未发我的钱以后按正常流程发,但是我想让公司通过抵消,或者书面确认的方式
这样我可以更有保障,目前事情还僵在这里
  请问律师如果提交辞职报告后一个月,有我这样的情况的,公司不给办离职手续,我该怎么办?
应发未发的钱是前几个月的出差补助和上个月以及这个月的月度奖金,我们的钱是 产品经理 考核做成表交到部门经理签字,最后还要局长签字,所以走正常流程很慢,产品经理问了部门经理可否先把这部分钱发给我,但部门经理的意思是他也没有权利,最后能不能发都要局长签字。。。他说不可能因为一个人,而改变整个公司的。
请问律师,从保障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我接下来该做什么事情?(我自己是想找部门经理,让他肯定部门层面来说有一些钱是该发我的,只是因为流程问题可能最终发下来没有这么快,然后通过他,如果他不愿意那么我自己去找局长,请他是否能给我的欠款抵消,或者承诺发给我上述未发给我的钱,但是我觉得这样实施起来难度很大啊,作为国企里的一个劳动者,是非常弱势的,通常部门经理不愿意冒险但责任,而局长一般也不会拽我们这些基层工作者)

[ 本帖最后由 shooty1 于 2008-6-24 18: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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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2# 的帖子

1、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你欠公司的4000元钱,跟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
    2、单位欠你的4900元,特别是奖金部分,应该及时补发给你。奖金也属于工资一部分,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逾期不支付的,还可以要求加付一定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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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律师余 于 2008-6-25 20:46 发表
1、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你欠公司的4000元钱,跟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
    2、单位欠你的4900元,特别是奖金部分,应该及时补发给你。奖金也属于工资一部 ...
谢谢律师!  如果我暂时不补交欠款,30天到了,单位不给我离职证明,我该怎么办,对这种有经济纠纷的案例,劳动监察大队会受理吗,还是会踢给劳动仲裁?

至于单位欠我的,按照正常流程,也就是和其他员工一起的话,比如我做到6月份,6月份的将近是到下个月,也就是7月的月底才发的,公司说不可能因为我一个人而改变流程,我可以怎么和公司协商呢? 我们这样的公司和私企不一样,不是老总签个字就能提早发钱的。
再次感谢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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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4# 的帖子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将会受到相应处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你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权利不给你办辞职手续的。
    至于拖欠的工资,你要知道工资的具体发放日,这个一般在劳动合同里都有明确约定的。如果迟于工资发放日,那就属于拖欠工资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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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律师余 于 2008-6-27 00:39 发表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将会受到相应处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你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提出解除劳 ...
像我们这种行业薪水比较复杂的,正儿八经的工作是每月520(不光我们公司这样,全行业所有公司都是这个标准)
住房公积金和社保一扣,反正每个月拿到手的工资是0,正真能发到手的是月度将近,还有一些季度奖,年终奖什么的,这是大头。 至于劳动合同里工资发放时间的问题,的确我们的劳动合同里写着工资发放日期,但是这只是前面提到的520那很小的一部分,其他的薪水,也就是我们真正拿到手的薪水都是没有注明发放日期的,也就是这点给我维权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如果只是我欠单位钱,提交辞职报告后30天单位不给离职证明可以 告到监察大队吗,监察大队会受理这样的有纠纷的案子吗?  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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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6# 的帖子

你们单位这样发工资肯定违法的,再怎么低,杭州市职工每个月的工资标准不能低于850元。
你可以向监察大队举报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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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律师余 于 2008-6-27 22:16 发表
你们单位这样发工资肯定违法的,再怎么低,杭州市职工每个月的工资标准不能低于850元。
你可以向监察大队举报的,应当受理。
我们实际每个月平均拿到手也有3、4千的,是超过杭州市工资最低标准,只是大多数钱都定义为奖金,劳动合同上是写
定级工资为500, 请问定级工资和工资有啥区别呢,单位真的违法,我可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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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等收入。奖金也是工资一部分的。只要基本工资和奖金加起来不低于850元,单位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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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律师;
      您好!我在现在这个公司上班3年了,7月份合同到期,前面三年里签了三份期限都是一年的合同,现在公司要终止合同。这样的话,我能得到补偿吗?
    另外,去年生了宝宝,我儿子今年10月才满1周岁。
公司现在的意思是:1、补一个月的工资,7月合同到期走人。
2、继续签3个月的合同,到哺乳期结束,解除合同,没有补偿。
请问公司这么做合法吗?按照劳动法我可以得到那些补偿??
谢谢!!


[ 本帖最后由 山里滴 于 2008-7-2 15:41 编辑 ]
珍贵 ,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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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余律师: 我在前家单位上班共2.5个月,第一个月是试用期,工资是按3000元计算的. 试用期满我提出辞职, 老总不批,不放我走. 我又继续上了1.5个月的班, 又提辞职后来他才让我走. 但是后面1.5个月的工资, 本来他以前答应我转正后工资是3600, 但是结算时竟然以我工作失职为由, 按每个月1200元来算~! 我当时向他们要劳动合同, 因为合同签时就只有一份, 合同上也没写明工资数额. 没想到在我的档案里我没找到合同, 合同被他们藏起来了! 现在问题是合同拿不到, 两次拿工资虽然有签收据, 可是都在他们手里(工资他们是通过地税发的) ,现在我不知道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能够讨回我应拿的工资~! 如果劳动局行不通,我打算通过法院的途径, 但是不知道行不行? 请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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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0# 的帖子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08年1月开始合同期满也有经济补偿金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7月份到期,可以补偿一个月工资的。
    你10月才满哺乳期,合同7月份到期后延续到10月才能解除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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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1# 的帖子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不出劳动合同,就视为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合同,那应该约定清楚劳动报酬事项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发生纠纷了,可以向有关劳动部门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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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余律师, 您回复得真快! 而且条理清晰!~ 谢谢指点!
碰上这样无耻的老板, 真是我没有想到的! 我会坚持讨这个钱的, 虽然二三千元说多不多,说少不少, 但这口气我一定要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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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余律师 我朋友在南京工作 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 期限是2年 但是他做了8个月提早做出了离职申请  当初在签合同的时候可能有违约金的牵制 一共陪了公司3840 元...请问那边的劳动法和杭州一样吗 ? 这样正常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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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时间

律师:
       你好!我想问个问题,我是在银行工作的,我是做储蓄业务的,我一天对外工作时间是9点到17点,然后单位要求我们早上8点多到银行,晚上一般我们干好都要快18点了,一周做五天休二天,我想问一下,我的工作时间算不算是超出了规定的工作时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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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律师你好!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们厂里有一百多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有二十几个人;一个月只休息一天,其它时间休息要扣工资,晚上加班半小时按半天工资计算,一个月加班30天也是按这样算;工资压一个月,也就是上月的工资要下个月最后一天发。然后我是做业务的,2月份进入的公司,也没签劳动合同,一个月大概休息三天,工资也是压一个月,提成压三个月的,现在如果老板变挂不想付提成了叫我走人,我该怎么保护自己?劳动仲裁或起诉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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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5# 的帖子

呵呵,劳动合同法的效力及于全中国,至于各地的规定也不能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
       你朋友的案子,要看劳动合同是2008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签订的。按照08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下列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了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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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6# 的帖子-工作时间

我国实行的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你们每天的实际上班时间有10小时,单位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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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7# 的帖子

1、加班时间
        如上所述,我国实行的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加班不是单位说了算,还需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不加班就扣工资,这种做法明显是违法的。

       2、加班工资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你有权利要求单位按照实际的加班时间支付你工资报酬。

        3、工资支付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每月工资应当当月支付。

       4、法律保护
       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你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你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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