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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劳动合同法

回复 27# 的帖子

按照今年5月1日刚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般是45天应裁决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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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8# 的帖子

这主要看你和用人单位之间签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那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调整工作岗位的。否则就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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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9# 的帖子

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管用人单位同不同意,都能解除合同。
当然,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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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同学去年10月份在单位辞职了,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继续在给她交保险,现在她要转关系出来,前单位叫她补交保险,这应该怎么解决?
侑榯鍭籹孩沒嗱麽尐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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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4# 的帖子

多交的社会保险跟职工没有关系。当然,职工也没有义务向原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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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她有关系要转出来,然后他原单位说要补交了才让她转
侑榯鍭籹孩沒嗱麽尐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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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提前30天 书面通知了,但用人单位没批准辞职,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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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6# 的帖子

多交社会保险是单位的事情,由他们自己去社保机构办理。
劳动者只要辞职离开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有义务要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不能随意扣押的。否则可以向劳动主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会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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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7# 的帖子

劳动者拥有解除合同的主动权,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了,不管用人单位同不同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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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想请交律师

1. 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没有第三方劳动部门鉴证    此合同有效吗?

2. 该单位在合同上盖的是   XX公司合同专用章    此合同有效吗?

3. 合同里写明   在公司未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下   合同可以终止。。
    但是公司同时又让员工写了自己不愿意交养老保险的申请   请问这样的合同可以终止吗?

4. 合同中写到的终止    是指员工或者单位可以即时终止还是需要1个月后?



非常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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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工伤(已定伤残级别)保险未能支付的丙类药品和营养费,应由谁来承担?是用人单位承担还是个人承担?还是有一定比例的承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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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律师余 于 2008-5-7 20:45 发表
从法律角度来看,零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杭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850元/月 ...
如果是属于兼职状况,以绩效提成呢?
没有花香,没有树高,咱还是回家数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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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eapall 于 2008-5-20 18:16 发表
我有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想请交律师

1. 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没有第三方劳动部门鉴证    此合同有效吗?

2. 该单位在合同上盖的是   XX公司合同专用章    此合同有效吗?

3. 合同里写明   在公司 ...
1 有效。 鉴证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要求的就是有效的。
2可以的,只要公司名称是和登记相符合的。
3此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4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金,不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则无此权利。
法律咨询  手机15958006455
QQ:453949237 为劳动者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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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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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热心人的答复   有了你们  我的社会会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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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1# 的帖子

1、丙类药品(如营养品,儿童药品)不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如果单位不同意支付,一般是由个人自己负担。
2、营养费不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但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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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2# 的帖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兼职人员与兼职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兼职人员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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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十大解读(下) 魏浩征

解读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更多法定条件
  关联条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解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的规定。
  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主要增加了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第(四)项,何谓“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待将来配套规定的进一步解释。第(五)项,何谓“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需要用人单位来举证。上述两种情形,对用人单位均较为有利,但用人单位须把握好新规定的具体要求,灵活应用。比如,将来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与员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与员工书面确认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招聘意图、合同变更意图等就显得格外重要,否则无从举证证明单位的“真实意思”。
  解读七:扩大经济性裁员的范围
  关联条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读:
  本条是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经济性裁员仅限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两种情形。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因此,本条增加规定了几种新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同时,本条也对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留用谁的问题做了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是减员增效,因此必然是留用能力强、绩效好的员工,淘汰能力相对较弱、绩效相对较差的员工。而能力高低、绩效好坏,并不以员工的合同期限为依据。强制规定经济性裁员须优先留用本单位订立较长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可能会减员不增效,达不到让企业起死回生的作用。因此,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优先留用谁,应该根据劳动者工作能力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至于那些合同期限长或者属于无固定合同期限的被裁减的人员,应该通过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其权利。
  解读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关联条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总体上看,基本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个别地区规定须支付生活补助费或补偿金)。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做了相应规定。同时,个人认为,从合理性角度讲,合同期满或其他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按工龄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员工对用人单位服务年限的一种嘉奖和鼓励,也可以理解。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解读九: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关联条款: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解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法在第五章中整整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
  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也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从这些新规定的趋势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劳务派遣用工的市场规模也将缩小。
  解读十: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关联条款: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解读:
  新法第五章第一节是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在集体合同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可操作性;二、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三、对企业不进行集体协商、不签订集体合同的责任没有规定。
  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矛盾,本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殊,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在这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普通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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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问一下,私营企业在没有和工人签定合同下,工人不干了,工厂有没有权力扣除工人的工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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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9# 的帖子

不管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和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工资。否则,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除责令支付工资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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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现在单位每天上班时间为8:30-4:30,午餐时间在内,但没有休息时间,一周工作6天,请问这符合规定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个小时的规定吗?如果想员工想争取到双休待遇,请问每天的工作时间应该多少,才能达到双休的标准 ?盼复,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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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们是做房产销售的,按照销售额提奖金,只要贷款放下来,当月结算奖金,可是到瞎奶为止,我们去年还有两个月的奖金和今年的奖金都没发,只发了底薪,公司这样是违法的吗?我们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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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有人在一小私企工作一年半没有签劳动合同。保险在交。四月初提出辞职,老板不同意,五一自动离职。离职时未结工资。现在去结工资时,老板不给,一说没有现金,二说将来即使给也只给一半。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应单据也没给。请问此事如何解决?
注:辞职虽未满一个月,但老板也一直没给签劳动合同。结工资时,老板说有劳动合同,请别人代签的。在此人处工作一年半,每月(包括饭帖)共发工资1225元(扣除个人所交保险后)。另:去年年终发了1200元年终奖,相当于每月100元。

[ 本帖最后由 xnxl 于 2008-5-26 17: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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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3月底离职的,然后三月份的工资是4月15号发的,但是我们那个公司有扣压我们50%的提成,然后再从每个月的总工资里扣押我们10%的风险金,当时我们跟他们说这是违法的,但是他们不听,后来我们3月底就辞职了。现在从辞职到现在马上就两个月了,但是被扣押的风险金和那个扣押的提成他们是一拖再拖的。后来我找了劳动局,但是他们只给了扣押的服装费,那个被扣押的风险金和提成还是没给,问他们,他们就发个短信给我,还是要拖,后来我找了工会的人,他们却对工会的人说他们是扣押了10%提成,风险金的事情没有这个事情的。你说现在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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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务派遣问题,急

您好,劳动合同法中第六十三条明明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可现在单位根本没执行,还是按原来的,前几天要让我们与派遣公司签合同了,合同是格式条款,也没有提到同工同酬,怎么办呢?
另外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有解释说辅助性是指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管理的岗位(如内部审计)是否属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呢?这三种性是独立的还是并列的,如果是存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辅助性岗位,可以用劳动派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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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操作者生产次品需返工给厂里造成损失了,我后头有质检再入库。
质检他们都签字入库,老板拉去卖了人家公司就不合格,他又拉回来把责任全推给我,要我赔返工费用,赔厂里的损失,扣了我半个月工资1000来块钱,我做那些活才100来块钱啊。这样扣工资合法么。
超可爱的迷你小香猪只要300啦,送货上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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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1# 的帖子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要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至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按照你所述情形,你单位存在严重的超时用工现象。可以向有关 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单位将被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法律咨询:www-yyf@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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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2# 的帖子

单位做法是违法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底薪和奖金)。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本帖最后由 律师余 于 2008-5-30 20: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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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3# 的帖子

由于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首先你要收集能够证明你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工资卡,工作服,员工名册等。
    如果单位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情况的,劳动者不用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也可以解除合同的。只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辞职了。
    辞职之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如果单位不同意,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可参看上一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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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4# 的帖子

首先,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其次,要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扣押了多少风险金和提成,这是关键。如可以对比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与实发的工资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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