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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盛廷律师:办拆迁案件,我们要明确核心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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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0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炎炎夏日,或许你正坐在凉爽的空调房里,吃着甜甜的西瓜,享受着充裕的物质生活带着的幸福。

然而还有那么一批人,他们正面临着无家可归、无处可去的境地。他们因为房屋已经或即将被拆而焦虑,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他们——怎样才能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他们就是维权能力处于弱势一方的被拆迁户。

“只要你为了克服困难而努力了,即使不成功也会因为你的努力而前进一些”。

下面就跟大家分享一个盛廷律师介入案件局势被扭转

案情介绍

辛某系许昌市建安区(原许昌县)尚集镇某村村民。因当地某建设项目的需要,将其宅基地以及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但一直未见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是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要求辛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对房屋进行了拆除。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在搬迁协议签订前,办事处已经与村委会、村民进行了沟通协商,不存在征收行为,且是村民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搬迁协议,应当尊重。

代理律师从诉讼主体资格到被告行为的实体违法再到程序违法层层深入,并逐一论述了被吿提供的据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证据为何不具有证明能力。

法院认为根据有效证据该项目的征地工作尚处于手续报批的前期准备阶段,故原告主张其宅基地被征收的事实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告该项诉求因无事实根据,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对该项请求应当驳回起诉。

虽然不存在征收土地的事实,但可以认定原告家的房屋已被被告征收。

简单的从该案的判决结果来看,辛某是败诉,但是,通过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揭穿了拆迁部门意图通过模糊拆迁补偿范围,只补偿房屋以及附着物不对土地进行补偿的假面。就房屋和附着物部分得到了合理的拆迁补偿款项。这一份判决进而也成为拆迁方还没有实施征收集体土地的有利证据(法院只认定实施了对房屋以及附着物的征收)。

根据法院判决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拆迁人接下来要继续获取涉案土地的权利,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也必须对土地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当事人除了享有现有补偿款外,在土地进行征收时还应合法获得土地部分的补偿款。每一笔款项都能够获得合理补偿,每一笔款项都没有少。

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享有的是使用权,在征地拆迁案件实务中,宅基地被征收后, 如果村集体组织另行为被拆迁人提供宅基地,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从房屋被拆除的补偿款在新的宅基地上建立新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可以保障的。

如集体经济组织未能为被拆迁人提供宅基地使用,那么征收土地的补偿款应补偿给被拆迁人本人,这是符合确保被征收人的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征地拆迁基本要求的。

在征地拆迁这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有的时候不管是律师还是广大的拆迁户都知道想要打赢这么一场官司是不易的,但是只要积极的应对用法律的武器来的维护本该属于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就会有所收获。

在行政诉讼中,有一些案子与被告方和解撤诉了甚至许多案件可能像这个案子一样败诉了,但是我们的诉求目的达到了,拆迁人的利益争取到了。

这不就是拆迁人想要的结果吗?!

盛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拥有丰富的征地拆迁办案经验,专业能力强以及认真负责的态度,是您办理拆迁案件的不二之选。

关注“盛廷征地拆迁律师”微信公众号:shengtingzdcq
盛廷承诺只为被拆迁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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