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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照文体在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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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今日桐庐》报上,刊载了记者杨露萌的一篇文章,标题是:《桐庐的吴越传说》,其中有个小题目《伍于胥由桐庐逃入吴国》,与《伍员栗的由来》,这两篇内容,极大多数文字, 都是从金辉所撰的《伍员栗》一文中抄袭而来。
另外一篇小题目是:《范蠡西施隐居里湖》, 全篇文字1212字,其中抄袭930字,这是 何铸所撰的《乡土文史》把范蠡和西施的历完精华部份抄袭而去,署名为杨露萌整理,无论金辉与我的文章,都早己整理成书籍,不需要任何人再去整理刊登,杨记者这种”整理”是多此 一举,再说把文史改成传说,这本身就是一种锆误,也是世人所不允许的。若要敢冒天下不韪, 是要遭世人谴责的。因为《写作知识辞典》中,根本设有这种写作文体和体制。属于是文过饰 非颠倒文体。
《范蠡西施隐居里湖》一文中,杨记者所述有五处错误,举例如:(1)历史悠久的古村落, 据光绪《分水县志》记载:蠡湖有‘群伯坊’为明朝太平府徐球而立。范蠡与西施定居蠡湖村, 至今己有两千四百多年,而徐球是明朝中期中人,距今不过四百余年,谁早谁迟不言而喻。难道这不是颠倒了历史事实吗?再说徐球被罗列在这篇文章中,他们三个是风马牛所不相及,完 全是文不对题。
(2)‘传说范蠡和西施离开越国后,定居在蠡湖村”。又说:“范蠡还把自己在齐国,定陶 等处。”上述这两种说法自相矛盾,要知道范蠡和西施,越王勾践追查迫害的,他们只有死里逃生去齐国和宋国,时过境三十年后,勾践与儿子王不鹿都已作古,在勾践孙子执政时,他们二人才敢重返越国境地,到蠡湖村作定居。
(3)“他(指范蠡)带领邻居披荆斩棘。”当时蠡湖村没有人烟,是一片荒原,邻居谈何说 起。
(4)“范蠡挖塘为湖’对此县志上有记述:“昔是大湖,广可十顷”根本不需要挖塘为湖。 (5)“引前溪水灌溉庄稼。”范蠡和范坂渠都在儒桥村,是引雏沅溪水来灌溉的。
杨露萌的主观臆想,改写的文章,错误层出不穷,完全是混淆视听。也是在捣乱这一历史事实, 值得谴责和唾弃,还需要公开登报,谴责说明。作为一个记者来说,具各文德是很重要的,从这件事来看,你的文德何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保护法》三条规定:“不论有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文字作品,口述作品,在第五章中有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得歪曲乱改他人作品。作为一个记者难道对法律一点意识也没有吗?
                                                                                                                                                          何铸

发表于 2017-12-7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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