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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盛廷律师:限拆和违建通知都涉嫌违法,街道办事处有权利发布这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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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8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某村村民孙老先生在该村有一处老宅基地,1992年建设房屋200平米,2001年建设约670平方米,并且孙老先生建设房屋办理了相关申请手续。

随着许昌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增大,孙老先生家位于市中心地段,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所以就开了一家旅社,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卫生许可等手续,还有部分房屋对外出租。从此,孙老先生家的日子越过越好,供自己的一儿一女顺利读完大学。

但是,这样稳定的收入被突然袭来的一次征收全给卷走了。2015年年底,孙老先生联系赵传学、卢娜二位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说他们村属于城中村,位于许昌市中心地段,街道办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来通知说政府要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希望能尽快签协议搬走,不要耽误项目施工。孙老先生说不是他不愿意签协议,也不是不支持政府搞开发建设,只是因为他家房屋面积870多平方米,还有经营的旅社,给的补偿太低了,房子拆掉后没有了稳定的经济收入,目前安置房也没有着落。

当地政府为了抢时间赶进度,又抓住普通老百姓害怕政府的心理,于是街道办事处在2016年5月11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中认定:“孙老先生未取得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私自搭建混合结构房屋,属私搭乱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的规定,现令你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联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没有任何工作人员亲自向孙老先生送达,而直接将通知贴在孙老先生家的大门上。

他们以为孙老先生看到通知会非常害怕,然后主动去找他们签补偿协议呢。其实,孙老先生早就聘请了盛廷律师提供法律支持。律师一方面安抚孙老先生保持镇定,告诉他这份《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违法的,另一方面准备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通知。

当地街道办事处没有等到孙老先生找他们签协议时,一周之后又在孙老先生家大门上贴了一份名义上为《违法建筑处理通知书》,但实质上内容却与上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一模一样。

随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孙老先生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最终,孙老先生等到了法院的公正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且本案的诉讼费用也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以上就是孙老先生的维权经历,也许今天的您,或者明天的您,同样会遇到街道办突然有一天在您家大门上贴上一张《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因为不配合政府拆迁,居住多年的房屋瞬间就成了违章建筑。不用担心,不用害怕,盛廷律师就以孙老先生家为例来为您分析一下您的房屋是不是合法的,街道办有没有职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街道办有没有职权强拆您家的房屋等相关问题。

孙老先生家的房屋是在自家老宅基地上建设的,并且有《居民(村民)自建房申请书》,上面有村委会盖章。可以证明孙老先生对宅基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因此,孙老先生并不存在通知中说的“私搭乱建”行为,其房屋完全是合法的,而不是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属于违法建设、私搭乱建行为。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六十六规定,对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或私搭乱建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责令停止建设,采取改正措施,罚款,或者作出责令期限拆除的处罚决定。盛廷律师在代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向规划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孙老先生家所在地块早就属于城市规划范围内。因此,即便要查也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来进行查处是不是属于违法建设,本案中,街道办事处是没有职权进行查处的,更是没有职权对孙老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所以,街道办事处也没有职权对孙老先生家的房屋进行强拆。

因为孙老先生家的房屋分别在1992年和2001年建设,而《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也就是说街道办事处不仅没有资格《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而还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即街道办事处是不能适用《城乡规划法》认定孙老先生家的房屋是不是属于违法建设的。

细心的您也许会发现一个问题,不是向法院起诉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吗,为何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呢。原因就是在2016年8月底,孙老先生被政府组织非法强拆了。而本案的判决时间是2017年6月9日,法院认为因为孙老先生的房屋已经被拆扒,判令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已无实际意义,所以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孙老先生在收到胜诉判决之后,终于有了一丝安慰,看到了希望,因为街道办事处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之处,必经没有支付任何的补偿,双方目前正在针对具体的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希望孙老先生早日获得满意的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也好安心度过自己的幸福晚年生活。

在面临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可以说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履行一级政府的相关职能,为了完成上级政府安排的拆迁工作任务,很多时候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逼迫被拆迁户尽快签订补偿协议,例如像上述案件中认定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属于私搭乱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例如组织非法实施强拆;例如断水、断电、堵路等等。

政府采取的非法手段对于普普通通老百姓而言心理上已经难以承受,多数人明明心里认为补偿很低很不合理,但最后还是签了协议,更别说要求其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去和政府谈补偿。

孙老先生之所以能赢得与政府平等协商谈判补偿的机会,并不是一次偶然的机会,这一次官司能打赢也不是一次起诉一次开庭就得来的,而是经历的三次开庭审理,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有更深刻的体会和感悟:第一次起诉到禹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然而被法院以街道办事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孙老先生的起诉;第二次是上诉到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卢娜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指令其继续审理;第三次也就是最后的胜利,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当然,由于最后该地块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项目单位着急用地,孙老先生的房屋还是被政府非法组织实施强拆,我们准备了起诉材料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对于本案而言,如果孙老先生没有尽早的咨询律师,聘请律师依法维权,如果是在房屋被非法强拆之后再提起诉讼,则会非常的被动,很多证据难以保存,谁也不能保证依然能获得今天的案件整体效果。

最后,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还要非常感谢当事人给予我们工作上的积极配合和支持,感谢当事人对于我们的信任和认可,只有共同努力才可以更好的依法维权,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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